1
关注
1042
浏览

体外诊断试剂综述资料中第(五)部分编写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您还未登录!暂时最多只可查看 1 条回答

登录! 还没有账号?去注册

ss13145 一阶会员 用户来自于: 广东省深圳市
2024-02-05 13:33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中综述资料第(五)部分“其他“内容的编写往往容易被忽视,该部分内容是对拟申报产品创新性和同类产品国内外上市批准等情况的总结。如境内、境外已有同类产品上市,行政相对人应说明已上市同类产品的生产企业、产品名称、上市国家和地区等,并比较应用情况等方面的异同,简述同类产品在境内境外临床使用的情况等。
对于新研制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如境内、境外尚无同类产品上市,或申报产品改变常规预期用途并具有新的临床诊断意义的情形,行政相对人需提供被测物与预期的临床适应证之间关系的文献资料,包括相关指南性文件、专家共识等,详细论述该产品在临床诊疗中的应用方法及其临床意义和价值。


关于作者

问题动态

发布时间
2024-02-05 13:31
更新时间
2024-02-05 13:33
关注人数
1 人关注

相关问题

体外诊断试剂设计开发的风险管理现状?
体外诊断试剂的配套仪器尚未取得注册证,该体外诊断试剂是否可以申请注册?
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的变化是否均需申请许可事项变更?
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是否需要完成注册检验才可以开展临床评价?
如何理解体外诊断试剂“抗原、抗体等主要材料供应商变更”的法规要求?
体外诊断试剂组合产品中每个单独的检测项目都是《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那么组合产品是否也可视为《目录》中产品?
《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还有哪些需要强调的内容?
若有源医疗器械需联合计算机使用,申报资料中应如何对配用的计算机进行描述?
关于体外诊断试剂“抗原、抗体等主要材料供应商变更”的法规理解?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中,对于检测结果不一致的情形应如何处理,应注意哪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