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分享|医用成像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 (2020年 第41号)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用成像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等3项指导原则的通告(2020年 第41号)
2020年06月30日 发布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加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用成像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有源植入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和《口腔科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1.医用成像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
2.有源植入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
3.口腔科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
国家药监局
2020年6月22日
医用成像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依据《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和《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制定,用于指导医用成像器械通用名称的制定。
本指导原则是对备案人、注册申请人、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若有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采用,并应提供充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医用成像类医疗器械产品,主要有X射线、超声、放射性核素、磁共振和光学等成像医疗器械,不包括眼科、妇产科中的成像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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