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宁夏2017年监督检查378条严重、主要及一般缺陷分类汇总
2017年宁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先后发布了八期药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信息通告。2017年宁夏省局监督检查发现378条缺陷,其中严重缺陷5条,主要缺陷10条,一般缺陷363条。
检查形式有:日常监督检查、GMP认证检查、许可检查、换证检查、GMP跟踪检查等。
本次检查中涉及关于数据可靠性(含计算机化系统附录)缺陷有6条,具体数据可靠性缺陷如下:
1、脉动真空灭菌柜的控制器未列入计算机清单进行管理;(计算机化系统附录 第七条)
2、企业计算机清单中未对计算机实行编号登记。(计算机化系统第七条)
3、高效液相色谱软件未分级管理,计算机时间可调(计算机化系统附录第12条)
4、高效液相色谱软件分用户登录,但权限未分级管理,计算机时间可调(计算机化系统附录第12条)
5、在线尘埃粒子监测控制用计算机参数修改权限与企业生产车间副主任岗位职责表述不一致。(计算机化系统第十四条)
6、公司高效液相色谱仪工作站设置的人员权限与公司确定的人员权限的不一致(计算机化系统附录第十四条)
7、计算机化系统未建立数据审计跟踪系统(计算机化系统附录 第16条)
8、实验室高效液相工作站(A-YQ-094)系统更新未进行记录。(计算机化系统附录第十七条)
9、计算机化管理程序(TYX-ZD/ZL-10402)中未明确主数据来源,该规程中电子数据备份内容与电子数据管理控制程序(TYX-CX/WJ-10038)不一致,企业未建立计算机化系统清单;
10、企业未建立计算机化系统管理文件;
11、企业未制定计算机管理规程;
附378条严重、主要及一般缺陷汇总:
严重缺陷5条:
一、文件管理
1、批记录内容不能反映生产全过程,如缺少炒药工序设备升温时间、转速等关键工序参数,法水半夏批生产记录不能反映甘草水及生石灰水煮提量及加入量;麸炒苍术(批号1612006)批生产记录存在疑似不真实,原料留样表明企业实际购入为预加工切片,但批生产记录中反映了洗、润、切的加工操作过程;青皮(批号1701032)洗润岗位清场记录正副本的清场时间不一致。(第一百七十五条)
二、物料与产品
1、公司对供应商(隆德县永康中药材专业合作社)质量评估内容不充分,从该合作社购入生马钱子、生半夏、生甘遂、雪上一枝蒿、朱砂、雄黄等毒性中药材,不符合相关法规要求。(中药饮片附录 第三十条)
三、其他
1、批生产记录反映的生产情况与生产能力不匹配;设备运行记录系事后补记、签字;产品放行审核单中代质量受权人签名由他人替代完成。(第4条)
2、外购炒六神曲(160901)进行分包装销售;(中药饮片附录第7条)
3、公司从隆德县永康中药材专业合作社购进血余炭(81kg,批号:1703)、雄黄(24kg批号:1701)、朱砂(企业现场未提供购进票据,物料入库记录显示:25kg,批号:DY1703022)等加工产品进行分包装。(中药饮片附录第七条)
主要缺陷10条:
一、质量控制
1、柴胡成品未经全项检验即放行;(第230条)
二、质量保证
1、维C银翘片(20170101)成品检验报告山银花标准品共进样11针,使用其中3针进行含量计算,其余8针未纳入检验原始记录,未进行偏差调查。(第二百五十条)
三、文件管理
1、检验报告签名由他人替代:(第159条)
2、麸炒白芍批生产记录与工艺规程规定的操作参数不一致;工艺规程未明确中间产品的质量控制指标(中药饮片附录第43条)
3、企业未根据自身生产检验的实际情况制定《检验方法验证管理制度》(GB-YZ-A002-01)、《气瓶充装前处理及消毒操作规程》(ZB-SC-A013-01)、《计量检定岗位管理制度》(GB-ZL-A018-01)、《采购管理制度》(GB-WL-A009-01)、《QC室偏差处理程序》(GB-ZK-A006-01),如:制度中包含与该企业产品无关的设备名称与检验方法;企业未设立QC主管岗位但文件出现该岗位职责描述。(第151条)
四、物料与产品
1、原药材库、中间品库存放大量无物料标识的中药材、中间产品;(第131条、中药饮片附录第32条)
2、净选后的金莲花、玫瑰花废弃物存放在中间品库内,与金莲花、玫瑰花净药材混放。(第132条)
五、厂房设施与设备
1、未制定设备使用记录;(第72条、86条)
2、原药材、中间产品库房内不同品种之间无间隔;中间产品库内多处散放动物类药材。(第57条、中药饮片附录第31条)
六、机构与人员
1、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长期不在岗,质量受权人未对其职责进行转受权,公司目前未指定质量负责人员;(第20条)
一般缺陷363条:
一、数据可靠性(含计算机化系统附录)
1、脉动真空灭菌柜的控制器未列入计算机清单进行管理;(计算机化系统附录 第七条)
2、企业计算机清单中未对计算机实行编号登记。(计算机化系统第七条)
3、高效液相色谱软件未分级管理,计算机时间可调(计算机化系统附录第12条)
4、高效液相色谱软件分用户登录,但权限未分级管理,计算机时间可调(计算机化系统附录 第12条)
5、在线尘埃粒子监测控制用计算机参数修改权限与企业生产车间副主任岗位职责表述不一致。(计算机化系统第十四条)
6、公司高效液相色谱仪工作站设置的人员权限与公司确定的人员权限的不一致(计算机化系统附录第十四条)
7、计算机化系统未建立数据审计跟踪系统(计算机化系统附录 第16条)
8、实验室高效液相工作站(A-YQ-094)系统更新未进行记录。(计算机化系统附录第十七条)
9、计算机化管理程序(TYX-ZD/ZL-10402)中未明确主数据来源,该规程中电子数据备份内容与电子数据管理控制程序(TYX-CX/WJ-10038)不一致,企业未建立计算机化系统清单;
10、企业未建立计算机化系统管理文件;
11、企业未制定计算机管理规程;
二、生产管理
1、大血藤、蒲公英、黄芪(20170101)未按照工艺规程进行生产,购进中药饮片进行分包装。(第一百八十四条)
2、部分销售剩余的成品随意更换标签及批号;(186条)
3、丸剂干燥工序未按照工艺规程要求进行生产前的确认。(第一百九十四条)
4、毒性饮片生产车间物料出口未受控管理。(第一百九十六条)
5、个别内包间面积狭小(小内包装间4、5),采取的隔断措施不能有效防止混淆发生。(第一百九十七条)
6、桑椹(批号17022701)净选工序生产日期应为2017年2月27日,实际填写为2017年3月2日;
7、未制定生产用模具的采购、验收、保管、维护、发放及报废操作规程,无相应记录。
8、 切制后的淫羊藿(ZC-1-240-H-2017-07-003)直接摊晾在羽毛球场地的地面。(中药饮片附录第四十五条)
9、毒性药材库未配置专用称量工具;(中药制剂附录第30条)
10、滴眼剂车间B/A灌封区个别人操作行为不规范;(无菌附录 第五十一条)
11、气瓶充装前,未及时移除无关标签;(医用氧附录24条)
12、现场生产置换完成后,正在充装的气瓶外部有泥垢;部分气瓶瓶身的编号有涂改痕迹,易造成混淆。(医用氧附录 第24条)
13、空瓶回收的清洁记录未做;
14、空瓶(残留物)清洁无相关记录,无法证明清除残留物;
15、成品区已充装完成瓶未粘贴标识合格证;
三、质量控制
1、企业没有薄层扫描色谱仪,不能进行枸杞的全项检验,也未进行委托检验。(第二百一十七条)
2、中心化验室加热间内已灭菌待取样用的输液瓶,未标示有效期;中心化验室样品间内的盐酸帕洛诺司琼原料(批号:170518、170519)未进行登记。(第二百二十二条)
3、取样样品信息不完整,未制定检验样品分发管理规程。(第二百二十二条)
4、检验室无取样样品分样记录;(第222条)
5、检验室无取样样品收样、分样记录;(第222条)
6、检验室无取样样品收样、分样记录;(第222条)
7、检验记录不能体现所用试液的配制批号;(223条)
8、检验记录内容不全,如高效液相测定图谱无检验人员及复合人员签字、含量测定未进行相对偏差的计算;(第223条)
9、检验记录不能体现所用试液的配制批号;(223条)
10、胸腺五肽(TPWT-I-160706201605)检验报告中红外图谱操作人员未签名。(第二百二十三条)
11、未制定样品分析及计算操作规程(第223条)
12、薏苡仁(1508112)成品检验原始记录数据与成品检验报告单不一致,缺少鉴别项HPLC图谱。制何首乌(1704034)原药材与成品含量测定HPLC对照品进样1针。远志(1509101)未经干燥即取样进行含量测定。(第223条)
13、检验记录内容不全,如高效液相测定记录无检验人员及复合人员签字、含量测定未进行相对偏差的计算;(第223条)
14、格列吡嗪片(批号:1170820)批检验记录中溶出度复测记录未纳入批检验记录;(第二百二十三条)
15、丹参(批号:1703040)成品未进行丹酚酸B的测定;黑顺片(批号1704002)双酯型生物碱检测一份样品检验结果为0.00196%,另一份检验结果为0.0106%,企业取其平均值0.00628%作为最终检测结果。(第二百二十三条)
16、制定的《实验室检验结果调查管理规程》(QC-SMP-010-4)中对原样复检、重新取样规定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纯化水超标调查报告(OOS2017-06-002)未对取样过程、取样容器进行调查。(第二百二十四条)
17、检验中使用的盐酸滴定液(0.01mol/L)未进行标定;(226条)
18、理化实验室部分试液标签内容不完整,无配制日期、配制人员等内容。(第226条)
19、五味子(批号:150051)批检验记录二氧化硫测定的碘滴定液无配制、稀释信息。(第二百二十六条)
20、批检验记录中二氧化硫残留量检测项所使用的0.01mol/L氢氧化钠滴定液、硫代硫酸钠滴定液无配制、稀释信息。(第二百二十六)
21、2017年9月,企业购进的氯化铵、氯化钠、碘化钾等12种化学试剂无法提供相关票据;(第226条)
22、批检验记录中对照品溶液称量、配制信息内容不全;实验室中已开瓶的对照品未标明开瓶日期;五味子酯甲对照品溶液浓度未按照药典规定称量配制。(第二百二十七条)
23、对照品标识内容不全;(第227条)
24、对照品开启后未标识首次开启日期;(第227条)
25、对照品标签无首次开启日期;(第227条)
26、未制定原辅料放行规程,原辅料放行无记录;(第228条)
27、枸杞子原药材甜菜碱项目委托宁夏药品检验所检验。枸杞子饮片(20170101)在枸杞子原药材甜菜碱项目检验报告出具前质量受权人已签字放行。(第二百三十条)
28、升麻原药材(G-2016-10-055)检验报告出具日期为2016年10月16日,并批准放行,但高效液相含量检测日期为2016年11月3日;(230条)
29、决明子(170532)未完成全检即放行。(第二百三十条)
30、维C银翘片(糖衣片)成品的含量测定数据引用中间产品(素片)的检验数据,未进行验证;(第230条)
31、对购进的薄荷素油未按质量标准中【指纹图谱】项下中药色谱指纹图谱相似度进行评价;(第12条)
32、未对中药材供应商提出产地应相对稳定的质量要求。(中药饮片附录第五条)
33、未对中药材供应商提出应保持产地相对稳定的质量要求。(中药饮片附录第五条)
34、甘草(批号:20151120-01)及甘草片(批号:J15112902)中的薄层鉴别均未按照标准对甘草酸单铵盐对照品进行点样;上述两份检验报告中多处出现检验依据错误(应为《中国药典》(2015版),记录中填写为《中国药典》(2010版),应为《中国药典》(2010版),记录中填写为《中国药典》(2015版));
35、甘草(批号:20151120-01)未按标准进行重金属及有害元素与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检验,即用于生产甘草片(批号:J15112902,生产日期:2015年11月11日)并放行销售;
36、甘草(批号:20151120-01)甘草酸含量测定图谱日期为2015年11月23日,高效液相色谱仪使用记录未登记,样品称量天平使用记录为2015年11月24日,甘草酸铵对照品(配制编号:14052902,配制日期:2014年5月29日),对照品领用台账记录的领用日期为2014年3月24日,未见对照品天平称量的使用记录;甘草片(批号:J15112902)甘草酸含量测定日期为2015年12月5日,所用标准品甘草酸铵对照品同上;
37、成品留样量太少,管理不规范;
38、留样室留样数无统一规定,且留样量普遍较少,未记录留样相关信息
39、企业未配备薄层色谱扫描仪及层析缸;
40、公司未对配制标准品溶液的有效期制定管理规程,使用配置时间过长的标准品溶液进行检验,如:西洋参(批号17032804;17051502)检验日期分别为2017年3月29日、2017年5月16日,批检验记录中用于含量测定的人身皂苷Rb1、Re、Rg1对照品溶液为2015年11月16日配制;
41、石菖蒲原药材检验批记录(检验编号:Y2016-09-07)检验日期为2016年9月19日,检验报告单中检验依据为《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
42、现场检查期间,动态生产炒柏子仁(批号:17022704)所使用的原药材(柏子仁 20170108)未进行全项检验,缺少检查项酸败值、酸值、羰基值、过氧化值及黄曲霉毒素的检验;
43、针对缺陷1的一项整改措施为“重新对柏子仁(20170108)进行全项检测”,企业未按照《留样管理规程》(MS-18-001-01)填写《动用留样审批单》,企业也未制定《动用留样审批单》
44、川牛膝原药材检验批记录(检验编号:Y2016-04-35)中含量测定项下,高效液相色谱仪共进样11份,检验人员挑选了其中的6份进行计算。色谱图中记录的信息不完整,如:进样瓶位置、序列文件名称及存储位置;
45、(1)未对补进样的原因进行超标调查;
(2)未制定高效液相色谱检验方法的操作规程;
(3)企业针对“川牛膝原药材检验批记录(检验编号:Y2016-04-35)中含量测定项下,高效液相色谱仪共进样11份,检验人员挑选了其中的6份进行计算。色谱图中记录的信息不完整”的缺陷进行了偏差调查,但偏差调查不充分即关闭了该偏差,如:未对该样品进行复测,以确定前次出现补充进样的数据真实可靠。
46、抽查中药饮片批生产记录,个别批检验记录中批号模糊不清。
47、化验室标定液有9月3日的,未及时清理;
48、辅料蜂蜜未按要求检验,无相关记录
49、抽查秦皮原料检验记录原始检验记录与报告前后逻辑顺序时间不够合理。
四、质量保证
1、《药品生产质量风险评估管理规程》(YSTYP/SMP.QA021.01)中未制定风险评估的等级,2017年5月的日常监督缺陷整改报告中未对缺陷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对部分缺陷项目的整改无预防措施。(第十五条)
2、 整改报告中未按《风险评估管理规程》(MS-21-003-01)进行风险评估并确定风险等级;
3、企业针对2017年3月2日-2017年3月3日现场检查时提出的缺陷整改内容不全面:
(1)未按《风险评估管理规程》(MS-21-003-01)进行风险评估并确定风险等级;
(2)未对缺陷项目的纠正预防措施实施跟踪或建立跟踪计划,以确定风险降低或可控;
(3)未对缺陷1{质量控制第42条缺陷}中“缺少检查项酸败值、酸值、羰基值、过氧化值”的内容进行原因分析并建立纠正预防措施;未对缺陷6中有关数据记录时间逻辑不正常情况进行充分说明并实施整改;
4、2017年新增制丸机、沸腾干燥机的变更报告中,变更前未对变更的可实施性进行评估,未在药监部门备案即关闭变更;(第240条)
5、2013年6月,液态氧供应商由西安北普气体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兰州方圆建华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未按照《变更控制管理规程》(GB-ZK-A001-01)进行变更;(第242条)
6、羟苯磺酸钙原料药工艺规程中6.4合成母液的处理规定有精制套用的路线,试制的三批产品质量评估数据不全面,未进行稳定性考察(第二百四十四条)
7、TF-650中药粉碎机组发生变更前后,十三味菥蓂丸和坨工序加水量发生变化,未开展产品质量相关的评估。(第二百四十四条)
8、维生素B12生产工艺规程(提炼)(JVT-SMP-BZ-GY-002-2/1)中的批量未根据提纯岗位树脂柱变更后的实际批量进行及时的修改;(第二百四十五条)
9、《复方甘草片中间产品质量标准》于2016年6月24日进行修订,删除了对中间产品含量及水分的检测项目,《复方甘草片工艺规程》(生效日期为2017年1月1日)未进行相应变更;(第245条)
10、公司未对出现的偏差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对偏差主次程度的定义缺少足够的分析;(第二百四十九条)
11、赤芍(批号:J17030401)批生产记录中筛选收率为97.3%,与《赤芍生产工艺规程》(TS-01-305-01)中该工序收率不小于98%不符,企业未进行偏差调查并记录;
12、石韦生产工艺偏差(编号:2017-05-001)中对该偏差形成的原因分析及偏差影响的评估不充分,偏差处理单中缺少对偏差分级的说明。(第二百四十九条)
13、编号为PC201608-012羟苯磺酸钙原料的偏差处理报告中对于该偏差出现的原因调查未溯及干燥工序,未对实验室不同检验人员检验出现的异常数据进行分析;(第二百四十九条)
14、五味麝香丸(31034、31036)、十五味龙胆花丸(34106)、二十五味鬼臼丸(36090)偏差报告中对偏差原因分析不准确,未采取有效的纠正预防措施,同类偏差多次发生;(第250条)
15、川芎(170621)的偏差调查报告(PC-2017-001-01)中,针对出现的偏差原因调查不充分,未关联到相应的生产管理文件,制定的纠正预防措施针对性不强。(第二百五十条)
16、十五味龙胆花丸(34084)偏差报告中(GT-2016-018)未按照相应规程的要求对偏差进行调查评估并记录,未对采取的纠正与预防措施进行有效性确认。丸剂车间沸腾干燥设备进风口温度指示装置不能正常工作,未及时采取偏差处理措施(第二百五十条)
17、利华益维远化工有限公司(丙酮供应商)与内蒙古紫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氰化钠供应商)为该公司A级物料供应商,公司未按照供应商控制程序(JVT-SMP-CX-ZL-010-2/0)对上述企业进行现场审计;(第二百五十五条)
18、企业未按照《供应商管理规程》(MS03202005)中的规定建立物料分级列表,未按该规程对供应商进行现场审计,供应商档案中缺少调查问卷;(第二百五十五条)
19、未按供应商管理规程对主要物料供应商进行现场审计。(第256条)
20、未制定合格供应商清单;(第257条)
21、合格供应商清单未经质量部批准;(第257条)
22、未按《物料供应商管理规程》对薄荷素油、甘草浸膏供应商定期进行现场审计;(第257条)
23、未对薄荷脑、薄荷素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审计,与陕西博瑞医药有限公司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中未规定薄荷脑、薄荷素油生产厂家、质量标准及储存运输条件。(第258条)
24、企业使用薄荷素油未按规定进行使用备案;从未经生产备案的供应商处购买薄荷素油;
25、维c银翘片使用的外购薄荷素油未进行生产备案,目前对新供应商审计中。
26、对麻黄供应商盐池医药药材有限公司开展的现场审计不切合实际,未对麻黄收购许可证、运输条件进行审计,无审计报告。(第258条)
26、检查物料供应商,发现购进的易制毒化学品石油醚、三氯甲烷供应商提供的法人委托书权限无三氯甲烷。
27、企业未建立气瓶的供应商档案;液态氧供应商:兰州方圆建华有限责任公司的供应商档案不完整,未开展相关审计;(第261条)
28、合格供应商名单中未包含物料名称、质量标准等内容;(第262条)
29、合格供应商清单内容不全,未包含物料名称等内容;(第262条)
30、合格供应商清单内容不完整,无物料名称等内容。(第262条)
31、抽查白芍(批号170816),原料供应商资质中质保协议未签字,开户许可证与企业提供开票资料信息不符。
32、原料采购时间2016年,供货方资质中未签订2016年质保协议
33、未按供应商管理规程对主要物料供应商进行现场审计
34、2016年未对甘草膏供应商进行现场审计。(第264条)
35、供应商档案内容不全,与供应商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未包含产品名称、规格、质量标准、储存运输条件等内容;(第265条)
36、部分原料供货商资质证件过期;
37、原料供货方档案不健全,部分证件过期;
38、产品质量回顾分析控制程序(JVT-SMP-CX-ZL-011-2/0)中未对回顾内容的趋势分析进行详细的要求,缺少警戒线、行动线的表述。2016年度维生素B12质量回顾报告中未对该年度中发生的偏差进行充分的分析。缺少对增加树脂柱的变更(编号BG11160601)确认内容的回顾。(第二百六十六条)
39、产品质量年度回顾报告(2016年)未按照产品年度回顾管理规程进行编写,缺少对产品含量数据的汇总及分析,仅描述检验全部合格;(第266条)
40、羟苯磺酸钙原料2016年度产品质量回顾报告中未对干燥不合格批次的原因进行全面分析,录入差错时,未对数据进行严格审核;未根据上一度产品质量年度回顾的评价意见制定本年度的培训计划;(第二百六十七条)
41、二十五味鬼臼丸2016年年度质量回顾分析报告中,对稳定性考察水分出现的异常数据未进行相关性分析,未将棒嘠所有购进药材纳入回顾分析,未对供应商提出质量要求。(第二百六十七条)
42、产品质量回顾分析管理规程(MS03203802)中未对产品质量趋势进行充分定义。双辛鼻窦炎颗粒产品质量回顾分析报告(报告编号:720001-05)中未对异常数据进行分析说明,如:工艺收率趋势分析的CPK=0.34,合格尾料趋势分析中有数据超出纠偏线。(第二百六十七条)
43、2016年度产品质量回顾的品种未涵盖所有炮制范围;(中药饮片附录第55条)
44、该公司2016年国抽不合格品种白矾(批号:14051401)、浙贝母(批号:16031501)、甘草片(批号:16050501)的产品召回记录中均未根据该企业产品召回管理规程(文件编码:MS-14-001-01)建立纠正预防措施。
45、无自检年度检查计划、自检记录及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建议;
46、自检报告未按照自检控制程序(JVT-SMP-CX-ZJ-001-2/0)的要求对缺陷的预防措施进行追踪并记录;(第三百零九条)
47、沙棘膏备案工艺与国家标准(WS3-BC-0048-95)不一致。
48、2017年暂无不良反应监测上报。
49、不良反应监测上报工作待加强。
50、企业未配备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职人员。
五、文件管理
1、该企业制定的《回收乙醇管理规程》(MS04503103)中的适用范围未包括灵武生产厂区。该规程中未制定灵武厂区回收乙醇的运输、精馏及出入库的管理内容;(第一百五十条)
2、《电子文件与电子数据管理规程》(MS03205100)未及时更新,企业现行版本为《电子文件与电子数据管理规程》(MS03205101);(第一百五十三条)
3、中心化验室负责人对空白实验记录管理措施不足,现场留有未加盖受控章的空白实验记录,加盖受控章的实验记录未及时登记。(第一百五十三条)
4、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操作规程由工作人员手工修改,未按文件修订的操作规程进行修改。(第一百五十三条)
5、《文件管理规程》(SMP-WJ001a)中未建立文件分发、复制的记录;
6、胸腺五肽红外对照图谱未经QA确认,无文件编号,不受控。(第一百五十五条)
7、公司树脂柱的设备档案不便于查阅;(第一百五十六条)
8、企业提供的人员档案条理不分明,不便于查阅;(第156条)
9、《物料进厂编号编制SOP》(YSTYP/SOP.M009.01)母版文件内容与复制后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第一百五十七条)
10、化验室外来文件未经批准出现在现场,作废文件未及时撤回;
11、注射用生长抑素(2mg,批号:170422A、170422B)工艺验证检测报告原始记录中使用的胰酪大豆胨琼脂培养基批号记录有误。(第一百五十九条)
12、提纯岗位增加树脂柱的变更(编号BG11160601)记录中数据的统计前后不一致,拟变更增加17台1180柱、6台900柱、8台1600柱,应为31台,而记录增加的总柱数为25台,对进行确认的压力表校验记录为24块;公司自检报告中检查缺陷为九条,申报材料中的统计分别为十二条和八条;甲钴胺备料间物料台账未及时记录(冰醋酸台账显示结余88L,实际在库27L);(第一百五十九条)
13、原料药车间(203车间)反应槽无清洗记录;制水岗位与空气压缩机岗位1月18日的监测记录未及时填写;(第一百五十九条)
14、乳香药材(20170302-01)、威灵仙药材(20170224-01)样品检验无天平使用记录。(第159条)
15、批生产记录涂改不规范;(161条)
16、排毒养颜片(批号7041),批生产记录记录完整但压片记录中有涂改痕迹,总混记录中的损耗量和压片记录中的损耗量无尾料处理记录。
17、毒性原料库个别药品标签书写不规范(如生天南星、生白附子写成天南星、白附子),麻黄原料饮片管理规范
18、抽查2017-601批次成品检验记录有涂改痕迹,但未签字。
19、抽查批号170220的氧气批生产记录,记录中检验结果通知单复核人未签字、医用氧检验报告批准人未签字、医用氧批充装记录未注明批号。
20、抽查的批检验记录中存在个别涂改项目未签字确认现象。
21、记录错误更改方式不正确。
22、未对批生产、批检验记录进行归档管理;(第162条)
23、姜半夏炮制加工工艺规程未对“煮透”、“晾至半干”、“浸泡至内无干心”等环节的判定方法及参数进行描述。维C银翘片生产工艺规程中需水提取的药材提取步骤描述不详细。(第一百七十条)
24、十八味杜鹃丸、二十五味鬼臼丸工艺规程未规定制丸工序的合格标准;(第170条)
25、酒萸肉(170614)、醋延胡索(170614)干燥工序物料平衡计算错误。(第170条)
26、十三味菥蓂丸工艺规程中规定了选丸、补粉的计算公式,但未规定相应的取样方法与检验规程(第一百七十条)
27、地枫皮生产工艺规程(文件编码TS-01-214-01)中规定净选工序收率不低于95%,物料平衡不低于95%,地枫皮批生产记录中净选工序收率为90%-100%,未要求物料平衡;
抽查的批生产记录个别项目(复核人、结论)填写不规范。
28、炒川楝子(17042602)批生产记录与制定的工艺规程不一致。(第172条)
29、醋香附(170617)批生产记录中成品收率与包装操作的物料平衡计算方法不正确;(第一百七十二条)
30、净选、内包装空白记录发放不受控;(173条)
31、原版空白记录不受控,无复制及发放记录;(第173条)
32、未制定批生产记录的复制及发放规程,空白批生产记录发放不受控;(第173条)
33、空白的批生产记录未受控发放,无复制、发放记录,(第173条)
34、原版空白记录不受控,无复制及发放记录;(第173条)
35、空白记录发放不受控,车间垃圾桶内有三页已填写过的批生产记录,该记录上标注的编号与车间放置的生产记录的编号一致;(第173条)
36、空白的批生产记录无复制记录,(第173条)
37、空白批生产记录发放不受控;(173条)
38、没有空白记录的发放记录;
39、生草乌、生川乌粉碎记录不能体现粉碎后各自的数量;批生产记录不能体现每份中药粉、蛭石、氯化亚铜的混合过程;(第174条)
40、十八味杜鹃丸批生产记录中无抛光前选丸工序的记录;(第174条)
41、生产现场批生产记录中置换记录未及时填写;(第174条)
42、批号16122501的炒柏子仁批生产记录待包装数量未填写;
43、批生产记录不规范如批号为16121703的炒莱菔子。
44、批生产记录中未对粉碎、混合、干燥等工序进行物料平衡的计算
45、姜水半夏批生产记录生产指令、炮制要求下写有“复制”字样,过程描述不清;
46、批生产记录中未记录所用辅料批号;(第175条)
47、 盐酸左氧氟沙星滴眼液(批号:3170301)批生产记录中磷酸二氢钠2000ml溶液灭菌设备打印记录未纳入批生产记录,QA生产监控记录信息不完整;(第一百七十五条)
48、莪术筛选、醋青皮炮制批生产记录内容不完整,未包含工艺参数及控制范围等内容;(175条)
49、姜半夏(17040202)批生产记录中未记录切片机的型号。(第175条)
50、姜半夏(1707017)批生产记录中未记录生姜和白矾的用量及批号,未记录半夏原药材批号(第175条);
51、十三味菥蓂丸批生产记录选丸、补粉的工序记录不完整,不能反映生产的全过程。二十五味鬼臼丸熊胆粉、朱砂的混合方式不合理。(第一百七十五条)
52、批生产记录中未对粉碎、混合、干燥等工序进行物料平衡的计算;骨刺消痛胶囊中间产品生产记录不能体现酸水提取中PH调节、槽混工序每机的投料量;(第175条)
53、中药饮片生产车间机包间2内在产黄芪生产记录中未登记标签的领用数量。(第一百七十九条)
54、菌种站立式蒸汽压力灭菌柜无状态标示,使用记录不在现场;
55、原料抽检记录没填写完善。
56、医用氧批生产记录页中未填写批号,成品放行单QA主任未签字审核。
57、生产车间物料暂存间及中转站未建立出入库台账
58、该公司会计不在,未能提供相关票据
59、标签配制人姓名、配制日期未填写;
60、原料库内红景天等产品分类编码不规范。
61、原料阴凉库柠檬片等无标识标签。温湿度库房无记录册
62、包材库无相关标示及记录册
63、企业提供的《检验设备操作规程》中目录中的文件名称、文件编号与正文中的不一致,如目录6 SSI高效液相操作规程,文件编号:WS-02-006-01,正文为:SSI-1500高效液相操作规程,文件编号:WS-02-009-01。
64、林可霉素过滤岗位标准操作规程(TYX-ZD/SC-12194)4.7.13压滤机清洗操作内容未规定过程检查的频次及方法。
65、实验室TOC检测仪气瓶未固定;未建立审计追踪的操作规程。
66、未制定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运输管理制度;
67、未制定气瓶报废管理制度,气瓶报废记录不完整,缺少气瓶报废原因及编号等信息;气瓶质量档案不完整,缺少生产厂家;(医用氧附录第21条)
68、醋香附工艺规程(XLH-ST/TR-254)中制定辅料的加入方式不具体,炒制的温度(150-200度)制定不合理,与炮制规范要求不一致。(中药饮片附录 第四十三条)
69、企业在批生产记录中未建立关键工序中测定水分的记录项;
70、企业购进了已经切制的石菖蒲用于生产石菖蒲(批号:17051703),编造了该批生产记录中切制工序的记录;姜水半夏(批号:20170409-01)共计500Kg为购进饮片,放置于原药材库净药材区;用于生产清半夏(16010802、16092402)的加工炮制净药材清半夏(J15030202)无生产批记录;
六、物料与产品
1、辅料无出入库记录;(第103条)
2、公司采购部接货人员未按照原辅料、包装材料控制程序(JVT-SMP-CX-WL-013-2/1)对氯化钴(20170601)进行验收;(第一百零三条)
3、无中药材及辅料物料验收记录(第106条)
4、生产车间物料暂存间及中转站未建立出入库台账。(第106条)
5、成品未按批号分别储存,发货时未遵循近效期先出的原则;(108条)
6、原药材及净药材物料标识未规定复验期;(112条)
7、未制定中药材复验期;原药材物料标识内容不全,无物料代码及复验期;(中药饮片附录第36条、第112条)
8、中药材、中药饮片物料标识卡内容不全;(第112条)
9、原料库个别货位无状态标识。(第一百一十二条)
10、个别原药材未放行即用于生产。(第113条)
11、用于同一批药品生产的配料未集中存放,无相关标识;(第117条)
12、中药饮片生产车间中间站未受控管理。(第一百一十八条)
13、陈化过程及陈化结束后的中间产品未规定储存条件;(第118条)
14、混合室存放的物料无物料标识;(第119条)
15、生产车间中间站未受控管理,中间站进出台账记录中饮片名称、数量、批号与包装岗位、标签打印岗位记录不一致。(第一百一十九条)
16、废弃的成品包装袋在中间产品库用于存放其他品种物料(第127条)
17、不合格空瓶未隔离存放;(131条)
18、不合格区存放的黄芩(1612012)外包装袋无物料标识;(132条)
19、不合格的威灵仙药材(20170224-01)、白矾药材(20170224-01)退货,无退货记录。(第132条)
20、对每次接收的中药材及中药饮片未按产地进行分类及编制批号;(中药制剂第17条)
21、拣选间未配置与拣选台规模相适应的除尘设备;(中药饮片附录第23条)
22、企业制定的《物料进厂编号编制SOP》(YSTYP/SOP.M009.01)批号编制原则与实际编制格式不一致,未按《物料进厂编号编制SOP》对中间产品进行批号编制;(中药饮片附录29条)
23、净药材黄芩(G-2017-04-089)的批号编制与《物料进厂编号编制SOP》(YSTYP/SOP.M009.01)的规定不一致。(中药饮片附录第二十九条)
24、购进中药材未对每件包装设置标签;(中药饮片附录第32条)
25、成品库内个别药品堆垛的垛间距离、离墙距离过近。
26、库房内有部分满瓶氧气未放置于成品区。
27、成品库内个别药品堆垛离墙距离过近。
28、成品库部分半产品席地存放。
29、成品库中相同批次的同种物品不在固定区域摆放
30、成品库区常温库内无温湿度调节设备,温湿度记录部分中断,库区内存放车前子(批号170819)无货位卡,白芍(批号170816)无包装标签,无货位卡。
31、成品库中存在个别品种整箱倒置现象,零货区不同品种混放,个别品种货位卡数量与实际库存数量不符。
32、个别已充装瓶上有上次未清理干净的标签
33、中药饮片常温库内门口处堆放杂物(中药残渣)。
34、原料库中柴胡无标识;
35、原料库没有按照预先设定区域将相关原料存放于相应区域。
36、查看辅料库内,无字纸箱(批号1702001)6kg入库、发放记录,标识于2017年2月22日由QC人员马磊取样检验,但该物料检验报告显示已于2017年2月21日取样并检验;
37、原辅料库内部分物料未贴物料合格标签,未严格执行该公司现行《物料和产品标识控制程序》。
38、现场发现办公室有贴有该公司药品包装的10kg三七粉
39、辅料米醋与药包材和枸杞包材没有严格分开存放,在一个库区存放;
40、企业原药材库中净药材区内多个药材的物料编码与《物料编码规程》(MS-05-009-01)中的规定不一致,如:北沙参(物料编码H-01-017),三棱(物料编码H-01),莪术(物料编码H-01-040),川牛膝(物料编码H-01-026)等,《物料编码规程》中无“H”的编码说明;
41、原料库温湿度监测记录中止于2017年9月11日上午,库区内原料柴胡批号与取样标签显示批号不同。包材(塑料袋)放于原料库中。
42、原料库库存原料药数量与库存台账数量不一致。
43、冷库内待验区、合格区、不合格区标识不清、原料混放、食品原料存放于药品原料库。
44、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记录中无原厂药品批号记录,无验收日期
45、药品包材、标签管理不规范,不能完全处于受控状态;
46、整件包装的包材(产品标签)存放管理和其他产品包材、没有保持相对独立;
47、厂区院内防雨棚霞存放物品(厂房陈述为收购药材“败酱草”)无相关信息标识;
48、企业原药材库中净药材区内姜水半夏(批号:20170408-01,20170409-01)与入库台账中记录的批号不一致,现场无这两批药材的货位卡;
49、库房满瓶区个别气瓶存在不同批号混放现象。
50、提取车间内包装区存放的美伐他汀(中间体)未离墙离地存放
51、检查制剂原料间个别物料标识卡无有效期及原厂批号标识,物料领用记录不完整,缺乏连续性
52、个别工人未铺设地单直接在地面晾晒原料。
53、净料库、原料库、成品库内货位卡摆放混乱。
七、厂房设施与设备
1、厂区内生产车间周围有大面积裸露的地面(第四十条)
2、压片操作室(三)(七)(八)等部分功能间未进行压差监测;(第48条)
3、生产车间走廊圆弧角与门之间存在死角;(第49条)
4、原药材库不同品种之间无间隔存放;(57条)
5、库房温湿度管理规程(MS0201203)中规定阴凉库温度≤20℃,检查期间温度计显示为21℃,记录中显示最高为24℃,未记录采取的措施。(第五十八条)
6、中药材库房未设接收区;(第60条)
7、原辅料库房、成品库房内设的不合格品库不受控;(第61条)
8、原药材区存放的待退货的柴胡(G-2016-10-127)未进行隔离存放;(61条)
9、原药材库不合格品区未物理隔离;(第61条)
10、天平间缺少温度控制设施;理化检验室内气瓶未采取固定措施;(第六十五条)
11、原料药车间二号反应釜与洁净区反应槽连接的软管,存放于一般生产区,生产时由一般生产区直接通入洁净区。中药前提取车间内过滤器与药液储罐连接有盲管。(第七十一条)
12、前处理车间收膏间物料管道与夹层锅连接方式不易于操作,管道清洁不彻底,夹层锅底部放料阀不易清洁。(第七十一条)
13、丸剂车间沸腾干燥设备运行记录未记录蒸汽压力,粉碎机、沸腾干燥设备密封垫圈、盖板出现损坏,未及时维护。(第七十二条)
14、原料药车间(203车间)甘草酸单钾盐2号搪玻璃反应釜《清洁操作规程》(SOP04237100)制定不合理。(第七十二条)
15、10mg以下的对照品用十万分之一天平进行称量;(第75条)
16、10mg以下的对照品用十万分之一天平进行称量;含量测定1g以下样品使用千分之一天平进行称量;(第75条)
17、10mg以下的对照品用十万分之一天平进行称量;(第75条)
18、未制定设备维护操作规程;(第80条)
19、未制定设备维护计划;(第80条)
20、PS-240型破损机清场不彻底,有残留粉末;已清洁的设备未规定最长保存期限;(第84条)
21、直切式切药机设备运行记录无设备型号及设备编码,4月22日切制麻黄无记录;(第86条)
22、4月20日切制香薷、4月22日切制蒲公英、4月23日干燥蒲公英无相关设备使用记录;(第86条)
23、设备清洁状态标识无清洁日期及有效期;(87条)
24、工器具间存放的工具无状态标识(87条)
25、301车间308号发酵罐用于监测空气流量的流量计已经失准,公司改用热式流量计进行空气流量的监测,但失准的流量计依然安装在发酵罐上无停用状态标示;(第八十八条)
26、10mg以下的对照品用十万分之一天平进行称量;(90条)
27、制水岗位用于监测温度的玻璃温度计未校验;(第九十条)
28、部分仪器仪表未经过校准,如多功能切片机压力表、内包装间的电子计价秤、原药材库温湿度计;(91条)
29、红外分光光度计随机的聚苯乙烯薄膜不在现场,无法进行波数的校正。(第九十一条)
30、用于检验的移液管未定期校准;(第91条)
31、理化实验室移液管、刻度吸管未校准。(第94条)
32、在内包间进行莪术(1704100)净选;(中药饮片附录18条)
33、毒性药材库及毒性饮片库的进出需穿越饮片用中药材库常温库。(中药饮片附录第二十四条)
34、常温原药材库中温度计显示温度为33℃,超出要求的30℃,库管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中药饮片附录第二十五条)
35、工器具存放间放置的多个筛子破损;(中药饮片附录第27条)
36、工器具存放间放置的多个筛子破损;(中药饮片附录第27条)
37、中间品库存放的部分枸杞、红枣生虫;(中药饮片附录第35条)
38、离心间与干燥间部分地面不平整、光滑;
39、二楼离心干燥生产区洁净区走廊压力低于更衣缓冲间;
40、混洗结晶区结晶罐上部涂刷银粉,楼梯扶手钢管连接处不易清洁,纯化水输送管存在盲管,部分管道与顶棚连接处未采取防渗、防漏、防脱落的措施;
41、脱色岗位未设立活性炭的称量、湿润操作区;
42、一楼总混接收区与二楼离心干燥区的垂直物料输送管道存在空气对流;
43、部分管道未标明内容物名称或流向;
44、原料库取样间墙面与地板连接处有黄色液体渗出;
45、发酵车间甜菜碱等部分物料管流向标识不清,甜菜碱储罐连接管路有盲管;
46、甲钴胺车间反应罐夹套排空管无开关标识;
47、甲钴胺生产洁净区1#结晶罐温度仪表未固定、未校验,该区域部分管道与顶棚连接处未采取防渗、防漏、防脱落的措施;
48、洁净区走廊压力低于用于存放湿品的中转站压力;
49、企业多处纯化水取样点无标示;
50、菌种站压力蒸汽消毒柜未及时填写使用记录;已停用的冰柜中存放有物品,该物品标识不清;
51、原药材库及成品库未配备温湿度调节的设施,不合格区未采取有效的物理隔离措施;
52、药品生产区的外包暂存区与食品生产区的外包暂存区未采取有效的物理隔离;
53、原药材库未设置接收区域。
54、厂区卫生较差;
55、生产车间的卫生条件较差。
56、库房内分区标识不够清楚;
57、库房内分区标识不够清晰;
58、车间分区标识不清晰。
59、成品库房防鼠设施未按要求设置;
60、温控式煅药机(DY-600)未及时对破损的密封圈进行更换;
61、饮片生产车间拣选间、筛药间排风罩与墙体连接处不密闭导致漏雨;
62、阳光房风机外罩不能防止鸟等动物进入;
63、煅药间摊晾盘材质不符合要求;
64、原药材库及成品库的阴凉区达不到阴凉条件;
65、毒性饮片生产车间内未设立设备维护保养功能间;
66、毒性饮片车间原药材库与辅料库、包材库进出共用通道。
67、仓储部门口未按规定正确悬挂灭蝇灯。
68、储存区域的温湿度计悬挂位置不合理
69、余压监测不详细;
270、原料库房防鼠设施未按要求设置;
71、放假期间,化验室温湿度记录未做,且温湿度表放置位置不准确;
72、留样室无照明设施。
73、未制定设备预防性维护操作规程。
74、企业冷库内存放的玫瑰花无标签、无状态标识,饮片成品与中药材未分区码放。(第五十七条)
75、成品库易串味饮片存储区未采取温度控制措施。(中药饮片附录 第二十五条)
八、确认与验证
1、制剂车间(202车间)空调净化系统再确认中无布点图,CT-C—Ⅱ热风循环烘箱清洁验证方案中取样点示意图未标注取样点;(第一百四十条)
2、TF-650中药粉碎机组清洁验证报告中对可拆卸、不可拆卸及最难清洁部位清洁方式等评估数据不充分。(第一百四十三条)
3、未制定年度验证总计划;(第145条)
4、未制订验证主计划;
5、甲钴胺SZG-200双锥真空干燥器性能确认报告(JVT-SMP-YB-SB-467-1/0)中记录的部分参数(如:干燥时间、合格标准)与制订的确认方案不一致。(第一百四十八条)
6、企业生产品种检验方法确认内容不完整。甲硝唑片检验方法适用性确认复核人,维生素C片含量测定复核人非确认小组成员,对酰氨基酚片检测限实验方法制定错误;(第一百四十八条)
7、十八味杜鹃丸、二十五味鬼臼丸工艺规程未按工艺变更再验证报告(再验证报告生效日期分别为2017年6月5日、2017年5月31日)进行修订;(第149条)
8、滴眼剂车间配液罐实施在线灭菌,过滤器后端存有盲管,温度指示探头未安装在最差点;(无菌附录第三十七条)
九、机构与人员
1、该企业未明确银川厂区与灵武厂区各自质控实验室的职责;(第十一条)
2、质量总监助理与质量副总监的岗位职责部分重复,公司组织机构图中无质量总监助理的岗位,两个岗位的隶属关系不明确;(第十六条)
3、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生产负责人、企业负责人职责混淆不清;(第18条)
4、《物料供应商管理规程》中未明确规定质量负责人对供应商的评估和批准职责;(第18条)
5、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部QA室职能》(ZB-JR-A022-01)规定“QA负责成品的入库检查工作”,经查企业成品入库验收记录显示:验收人为化验员;(第19条)
6、供应商审计未经质量负责人批准(第23条)
7、未对计算机化系统、确认与验证附录未进行培训;(第27条)
8、对QC实验室从事玻璃仪器校准人员有关校准的操作规程培训不全。(第二十七条)
9、企业制定的年度培训计划表无起草人、复核人及批准人的签字,无生效日期,未定期评估培训的实际效果;(第27条)
10、对毒性中药饮片加工安全防护知识培训内容不全;化验员2017年4月入职,未经培训合格即上岗出具报告。(第二十七条)
11、《计算机化系统》附录未列入企业2016年培训计划,个别员工培训档案中的记录内容不完整,现场考核检验人员培训效果不佳;(第二十七条)
12、企业对新入职员工微生物学基础知识培训内容不全。(第二十七条)
13、灌封、灯检等岗位人员体检健康档案未记录辨色力的体检项目。(第三十一条)
14、组织机构图中未显示质量与技术副总监,也未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但由质量副总监批准公司的GMP文件;
14、检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均未及时进行变更。
16、企业生产管理负责人陈波不具备三年以上从事中药饮片生产管理的实践经验;
17、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授权人李成明不具备五年以上中药饮片生产或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
18、饮片生产车间负责人没有中药学教育背景及从事中药饮片生产加工的经历;
19、甲钴胺生产车间班组长能够调节空调系统的电脑控制板,但班组长职责中无此权限;
20、未制定企业生产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岗位职责;
21、未制定2017年员工培训计划。
22、该公司已制定2017年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但培训档案不健全。
23、该公司已制定2017年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但培训档案不健全,无个人培训学习记录;
24、未按照《人员培训管理规程》(AS-01-008-02)对新入职员开展三级培训。
25、企业未对计算机化系统、中药饮片附录与《中国药典》(2015年版)进行相关培训。
26、一线生产人员的健康档案不健全。
27、生产车间个别工人未戴口罩、手套;
28、未戴口罩手套;
29、生产车间2人未戴口罩、手套;
30、生产车间个别人员未戴口罩、手套;
31、检验室工作人员未戴口罩,卫生条件较差;
32、生产操作不规范;
【本文来源:蒲公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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