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分享|2010年版GMP疑难问题解答(第六章物料与产品)

打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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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物料与产品 【第一百零二条】药品生产所用的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药品上直接印字所用油墨应当符合食用标准要求。进口原辅料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进口管理规定。   问题150:属于药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瓶(进口玻璃瓶)一定要有《药包材注册证》吗? 答:一定要有。属于药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要有《药包材注册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瓶(进口玻璃瓶)一定要有《药包材注册证》。 点评:对于进口的内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批准的进口注册标准质量的要求。   问题151:物料、原辅料、包材是否应按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全项检验?企业是否可以建立项目少于法定标准的内控标准对每批物料进行全项检查? 答: 原料和辅料必须全检,药品内包装材料和容器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和对产品的影响程度自行制定内控标准 ,同时索取药品内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企业的出厂检验报告书和型式报告书。   问题152:物料质量标准是否都必须包括物料包装、印刷包装材料的实样或样稿?换言之,原辅料内包材是否在制定质量标准时附上定点供应商印刷包装物的实样或样稿? 答 :是。   问题153:注射剂用的药用辅料没有国家批准文号怎么解决?能否采用食品级辅料然后按药品标准检验合格就可行? 答:应执行注册申报时核准的标准和规格。 点评:可以采用食品级的物料,应按批准的标准和规格进行控制。   问题154:目前包糖衣用的一些色素是食用标准,在检测(进厂检测)时是否可以选项进行检测? 答:不可以。色素是辅料,应全项检验。   问题155:制剂用辅料,如无国家文号和省级文号,是否可用食用级?如可用需申报吗?是否一定要由药检所检验? 答:可以使用食用级的物料。制定标准时可以参考中国药典、行业标准、工艺需求以及其他国家的药典。如已经注册批准应按批准的标准和规格进行控制,国产物料可自行检验。   【第一百零三条】应当建立物料和产品的操作规程,确保物料和产品的正确接收、贮存、发放、使用和发运 ,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 物料和产品的处理应当按照操作规程或工艺规程执行,并有记录。   问题156:中药制剂的原料按饮片投料,我们是否可以理解为饮片可以不必完全按照中国药典中饮片的要求,不一定非得切那么薄。我们目前在生产中也用到中药材,在生产投料前只做了挑拣和清洗,也没有切段(药材本身就不长,且一直这么生产了几十年),这个情况符合要求吗? 答:可以。 点评:在中国药典第三十二条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凡饮片均照本版药典规定的相应方法炮制;制剂中使用的饮片规格,应符合相应品种实际工艺的要求。本版药典规定的饮片规格,系指临床配方使用的饮片规格。制剂处方中的药量,系指正文(制法)项规定的切碎、破碎或粉碎后的药量, 生产中使用的中药材,根据工艺需要,生产投料前只做了挑拣和清洗,没有切段,应视为生产用的中药饮片,这种情况符合要求。   【第一百零四条】物料供应商的确定及变更应当进行质量评估,并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采购。   问题157:新增物料供应商时,在试验阶段是否办理变更? 答:1、涉及法规要求的变更,试验结束后再申请办理。 2、企业内部变更,按企业内部变更管理程序执行。   问题158:关于原料药供应商:如果供应商因故停产,且GMP证书已过期,还能否购买其证书到期前生产的原料? 答:可以。   问题159:集团内企业已对物料提供商进行审计的,集团内其他企业可否直接使用其审计结果和报告 ? 答:不一定,根据企业使用物料的属性、产品的属性不同视情况而定。 点评:如果集团内企业对物料的用途和要求一致,审计时对物料生产商按照同一标准或高于需求的标准对物料生产商进行审计和考核。审计结果和报告可以共享。例如,按无菌制剂的要求对物料生产商进行审计且质量标准不低于无菌制剂的可以共用结果,或按片剂标准进行审计可以用于集团内其他片剂生产厂。其他企业也必须保存供应商进行审计的资料(可以是复印件或可控的电子文挡 )。   【第一百零五条】物料和产品的运输应当能够满足其保证质量的要求,对运输有特殊要求的,其运输条件应当予以确认。   问题160:运输过程的验证怎么做? 答:简单地说,按正常的运输、包装条件下,用温、湿度记录仪等仪器证实整个运输过程的条件满足产品的要求,并通过稳定性实验数据进行评价。  点评:运输验证应考虑产品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最差情况,一般至少应考虑最长运输时间;最高、最低运输温度对产品的影响,同时可根据产品特性考察运输过程中产品是否有泄漏、破损等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   问题161:该条明确了对储运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物料和产品,但是对于30℃以下储存的产品(成品),在夏天运输过程会超过30℃,像此类药品还需对运输条件确认吗?另外对运输条件的确认以什么方式体现合适? 答:需要。对运输条件进行评估。 点评:对运输条件进行评估是通过运输验证来实现的?简单地说,就是按正常的运输、包装条件下,用温、湿度记录仪等仪器证实整个运输过程的条件满足产品的要求。对于出现的短时间的背离可以通过长期、加速稳定性数据予以评估。   问题162:2~8℃保存的产品,如企业有加速实验数据,短期常温运输对产品质量无影响,可以不用冷链吗? 答:不可以。必须在冷链条件下运输, 点评:冷链条件运输时出现的短时间背离按偏差处理。可用加速实验数据评估,但不允许直接用常温运输条件运输。   问题163:物料和产品厂外的运输过程如何控制? 答:企业要有管理程序。根据物料、产品特性对运输的装载方式、温度控制、运输工具、路线选择等因素综合考虑。   问题164:运输条件是否与贮存条件一致? 答:运输条件应当满足储存条件。 点评:运输条件应满足储存条件,如果在运输途中出现了偏离,可以依据相应的稳定性数据进行评估,确定偏离对产品的影响。   问题165:产品规定储存条件为阴凉处,在运输过程中是否必须采取措施将运输温度控制在20℃以下? 答:在不影响产品质量的情况下,运输过程中的温度可以在20℃以上,需要有相应的稳定性数据作为支持,必须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点评:运输过程中的温度是否可以在20℃以上,温度可以偏离多长时间,最大可偏离的温度上限,这些都需要有相应的稳定性数据作为支持。同时可以通过运输验证证实在最恶劣条件下产品可能经受的最大温度变化和时间长短,结合稳定性数据做合理的判断。   问题166:疫苗的运输条件如何监控? 答:疫苗产品的冷链运输,应该配备全过程连续温度记录装置,由接收方在验收产品时对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结果进行确认。 点评:依据《中国药典》三部的要求,生物制品贮存温度通常为2~8℃,运输过程需注意快速、冷链、防冻结,因此疫苗产品的运输应采用适当的保温(或控温)措施,且需经过最差条件验证,并建议对运输过程配备连续温度记录装置,记载每一发运单位的温度变化情况,由接收方在验收产品时对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结果进行确认,发运单位也应对此结果定期进行评估。   【第一百零六条】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的接收应当有操作规程,所有到货物料均应当检査,以确保与订单一致,并确认供应商已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 物料的外包装应当有标签,并注明规定的信息。必要时,还应当进行清洁,发现外包装损坏或其他可能影响物料质量的问题,应当向质量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调查和记录。 每次接收均应当有记录,内容包括: (一)交货单和包装容器上所注物料的名称; (二)企业内部所用物料名称和(或)代码; (三)接收日期; (四)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的名称; (五)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标识的批号; (六)接收总量和包装容器数量; (七)接收后企业指定的批号或流水号: (八)有关说明(如包装状况)。   问题167:请明确“物料的外包装虚当有标签,并注明规定的信息”的意思。 答:推荐应该在双方的质量协议中约定,通常包括:品名、规格、生产厂家批号、编码、采用标淮、制造商、生产日期、生产箱号等信息。原料药的标签应当注明药品名称、贮藏条件、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执行标准、批准文号、生产企业,同时还需注明包装数量以及运输注意事项等必要内容。与第一百六十四条中的所附“印刷包装材料的实样或样稿”上的信息一致,便于核对。   问题168:在物料接收时企业可否不再自行制订该物料的批号?即就使用供应商提供的批号? 答:不可以。企业制订的编号/批号更具有唯一性。 点评:实际操作中企业不同时期的两次订货、两次到货可能为同一生产厂的同一批号,如果企业不制订自己的入库(接收)序号,容易造成物料状态等的混淆和不可追溯,也不便于管理。   【第一百零七条】物料接收和成品生产后应当及按照待验管理,直至放行。   问题169:待验物料贮存是否需要单独的隔离区? 答:普通物料不需要,但要有措施保证待验物料不会和其他物料混淆。有特殊要求的物料需要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点评:待验物料还可以使用管理软件控制、标签、标识控制,限制人员进入等多种方式,   【第一百零八条】物料和产品应当根据其性质有序分批贮存和周转,发放及发运应当符合先进先出和近效期先出的原则。   问题170:原料药在发放时,前一批剩10kg,客户要一个批次的30kg,只能发后一批次,做不到先进先出。客户在质量标准中有要求,我们只能挑一些符合客户要求的先发,但这些产品都符合本厂的质量内控标准,这种情况知何处理? 答:对于产品发货先进先出是主要的指导原则,客户有特殊要求(数量、质量要求)可依合同要求执行,但应在质量管理程序中予以明确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使用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的,应当有相应的操作规程,防止因系统故障、停机等特殊情况而成物料和产品的混淆和差错。 使用完全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系统进行识别的,物料、产品等相关信息可不必以书面可读的方式标出。   问题171:对于物料管理,很多企业采用电脑系统管理(ERP/SAP),对于这点在2010年版GMP中没有明确的指导? 答:原则是一样的。计算机系统应经过验证。 点评:计算机系统验证应证实软件的准确性、完整性、可靠性、安全性以及可追溯性。   问题172:请解释“完全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系统”的定义,“完全”是否指“ERP”等管理系统? 答:“ERP”管理系统可以实现“完全”。“完全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系统”指的是物流状态、信息采集、采购、入库、检验、验收、放行、领用、质量信息、追溯信息全部采用封闭的计算机系统管理的系统。   问题173:物料及产品的出入库记录可以在电脑上用电子表格进行吗(定期打印纸质文本归档保存)? 答:如果是计算机化的系统这样做是可以的,否则不行。 点评:电子表格要经过验证证实其真实性和受控性以及权限控制。对于删除功能应严格控制并需在程序中明确批准,任何更改均需要有明确的可追溯记录。   【第一百一十条】应当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采取核对或检验等适当措施,确认每一包装内的原辅料正确无误。 问题174:此条中“核对”理解成对标签上物料名称批号、生产厂家等的核对,正确否?如核对后信息全都符合要求,则可确认为每一包装内的原辅料正确,无需再进行检测,正确否? 答:要做到每个最小包装核对无误,首先依据对供应商的审计和日常管理,对不同供应商的不同物料确定合理的控制原则和控制手段,其次是采用以下两种方法进行确认。可以核对标签上的物料名称、批号、生产厂家等的内容,确保、确认每一包装内的原辅料正确无误。也可以对每一包装内的原辅料鉴别检验的措施,确认每一包装内的原辅料正确无误。 点评:此条款的核心含义是避免混淆,避免因混淆造成的物料误用。避免混淆的源头控制是对供应商的审计和日常管理。如果供应商管理得不好,可能发错货,也可能在生产或运输过程中就已经发生了混淆或差错。如,贴错标签等情况,企业通过核对标签无法甄别。企业通常通过对每一包装内的原辅料鉴别检验的措施,以确保无误。   问题175:企业核对包装的内容物与标识一致是可以做到的,但确认包装内的原辅料正确无误,如何才能做到? 答:近红外、拉曼光谱等鉴别或理化鉴别。 点评:企业可以依据物料质量标准中的鉴别项,依据企业全部物料的特性选择一种专属性强的鉴别方法,企业也可以应用红外、近红外等方法进行鉴别。   问题176:是在称量时还是来货接收时,采取核对标签的方式来确认每一包装内的原辅料正确无误?那么假如来货200袋,不可能每袋都取样,无法确认每袋内的原辅料是否正确无误,核对的只是外观。 答:可采用核对或鉴别检验的方法,进行真伪鉴别,以确认200袋中每一包装内原辅料正确无误。   问题177:确认每一包装内的原辅料正确无误,是指每一个被取样的包装还是所有包装? 答:所有最小包装。不仅是每一个被取样的包装。   问题178:条款中指出原辅料应确认每一包装内的正确性,需要都抽样检验,第十章中指出按取样原则进行,企业如何理解这两条的内容?每件取样抽检在实际过程中有可操作性吗? 答:不相同,但应有规定。第一百一十条要求采取核对或鉴别检验的措施,识别每一包装物料的真伪;第十章中要求按取样原则取样后的检验,是按质量标准的全项检验,判断物料是否符合质量标准。 点评:第十章的取样目的是按一定的取样规则对物料整体评价,是按质量标准对物料的全面评价。第一百一十条的核心含义是避免混淆,避免因混淆造成的物料误用。企业通常通过对每一包装内的原辅料鉴别检验的措施,确认物料的正确无误。   问题179:原辅料每包做鉴别检验时,如果已有“红外鉴别”项目,其他理化鉴别项目可以不做吗? 答:如果已采用了“红外鉴别”项目对每一包装内的原辅料进行检验,其他理化鉴别项目可以不做。 点评:每一包装内的原辅料的鉴别仅需一种专属性强的方法鉴别即可。如果红外鉴别方法适用,可以作为每一包装内的原辅料的鉴别方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一次接收数个批次的物料,应当按批取样、检验、放行。   问题180:关于原辅料,同一批产品,是否可使用两个批号的原料或辅料?尤其在生物制品生产中。 答:可以。 点评:同一批产品,可以使用两个批号的原料或辅料,但每个批次均应符合质量标准。   【第一百一十二条】仓储区内的原辅料应当有适当的标识,并至少标明下述内容: (一)指定的物料名称和企业内部的物料代码; (二)企业接收时设定的批号; (三)物料质量状态(如待验、合格、不合格、已取样); (四)有效期或复验期。   问题181:2010年版GMP多次提到物料代码,相关记录如果写了物料名称,是否还要写物料代码?企业不编制物料代码行吗? 答:物料代码必须写。相关记录中既要有编码又要有物料名称。 点评:物料编码是对除物料名称外的信息补充而且能起到防止混淆的作用,比如区别同一种物料的不同供应商,或同一供应商不同工艺或不同质量标准的同一物料。   问题182:仓储区内的原辅料是否每件都要贴质量状态标识? 答:是。 点评:对于未使用电子系统管理的库房,每个包装均需贴状态标识,以及表明物料状态的信息,防止混淆和误用。对于使用电子系统管理的,如果系统经过验证可以有效地控制物料状态,有效期等信息,可以不必每件粘贴状态信息。   问题183:物料的合格证什么时候贴?发货到车间时粘贴可以吗?实际中物料一进车间就脱外包了,发货到车间时贴意义大吗? 答:企业需保证在发放前每件包装均有合格标识。 点评:企业需保证在发放前每件包装均有合格标识,确保只有合格物料才能进入车间。进入车间后,无须再贴合格标识,但物料标签应注明质量状态。同时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不合格物料,应及时贴红色不合格标签。   问题184:仓储区的原辅料应标明指定的物料名称和企业内部的物料代码。这里所指的物料名称就是通用名称即可,还必须标注物料代码吗? 答:物料名称应与药典保持一致,如药典未收载的品种可以使用通用名称,同时必须标注物料代码。   【第一百一十三条】只有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放行并在有效期或复验期内的原辅料方可使用。   问题185:有些物料生产厂没有提供“有效期”,仅提供“复验期”。过复验期再检验合格的物料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答:过有效期的物料不可再使用。仅提供“复验期”没有有效期的物料,必须通过稳定性试验确定其贮存期限,进而确定合理的再复检期。过贮存期的物料不可再使用。物料在复检合格后立即使用。企业应根据物料贮存期制定合理的复检期和复检次数。   问题186:无有效期规定的物料,是否经检验合格且确认对成品无影响即可使用,而不管贮存时间长短? 答:无有效期规定的物料,应根据历史数据分析或稳定性试验结果,确定贮存期限(或称使用期限)。物料复检期应在贮存期限(或称使用期限)内。企业应根据物料的特性制订合理的复检期和复检次数,物料在复检合格后应立即使用,物料不可无限制地复检。过贮存期限(或称使用期限)的物料,复验合格而已不能使用。 点评:目前未规定有效期的物料已罕见,物料原料药及常用的辅料均已规定有效期,对于少数无有效期物料,建议进行充分评估,并制订贮存期。   【第一百一十四条】原辅料应当按照有效期或复验期贮存。贮存期内,如发现对质量有不良影响的特殊情况,应当进行复验。   问题187:物料超过有效期,经复验,仍符合质量标准,该物料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答:过有效期的物料不可再使用。如果物料超过了复检期而在有效期内的,复检合格后立即使用,企业应根据物料的特性制订合理的复检期和复检次数,物料不可无限制地复检。   问题188:“贮存期”如何理解?物料或产品有一个有效期或复验期,是否还需要规定一个“贮存期”? 答:没有规定有效期的物料应确定贮存期。应根据稳定性试验结果确定物料或产品的贮存期,即使用期限。 点评:有有效期的物料其贮存期一般等于或小于有效期,小于有效期的目的是提醒企业提前对物料做好处置准备,此状况下不一定需要设立贮存期。没有有效期的,应先确立相应的贮存期。然后,企业应根据物料的特性制订合理的复检期和复检次数,到贮存期的物料不能再使用。   问题189:生产API原料药的许多外购原辅料,通常厂家没有规定有效期,企业文件规定没有有效期的生产用化工原辅料复验期一般为两年,第二次复验后规定下次复验期缩短为1年或是使用前再复检,这符合要求吗?没有稳定性数据支持也可以吗? 答:没有规定有效期的应确定贮存期。应根据稳定性试验结果或日常监控的数据确定原辅料的贮存期,即使用期限。必要时应当根据情况重新评估物料的质量,确定其适用性。 点评:物料的有效期应该通过稳定性数据得出。按问题中所述情况,如果没有稳定性数据,企业可以通过对历史数据的回顾,结合最长时间的物料生产的相应产品的检测数据,确立物料的有效期或贮存期。也可通过稳定性试验数据得出物料的有效期或贮存期。化工原辅料也不能无限地复验下去。   问题190:如何确定物料的复验期? 答:对有有效期的物料,在有效期内确定复验期。对没有有效期的物料,企业根据物料的特性、以往的使用经验、产品的工艺要求来综合确定物料的贮存期。然后在贮存期内,确定物料的复验期。 点评:对没有有效期的物料,应该通过稳定性数据得出。如果没有稳定性数据,企业可以通过对历史数据的回顾,结合最长时间的物料生产的相应产品的检测数据,确立物料的贮存期。   问题191:在贮存条件按规定要求合适的情况下,进行有效期管理的原辅料在有效期内可以不进行复检吗?(不制定复检期)? 答:可以。应经过风险评估,除贮存条件(按规定要求)合适外,还应考虑原辅料的特性,提倡企业根据物料的特性、贮存条件制订相应的复验周期。 点评:过有效期的物料不可再使用。如果物料超过了复检期应在复检合格后立即使用。企业应根据物料的特性制订合理的复检期和复检次数,物料不可无限制地复检。   问题192:有些包装材料没有有效期,如何进行操作?有些原辅料也没有有效期,只注明复验期是否可以? 答:包装材料、辅料如没有标示有效期限,企业可以根据物料的特性、贮存条件、物料关键质量属性的影响因素或稳定性试验数据确定贮存期,并根据物料的稳定性情况、物料关键质量属性等因素制订复验期。 点评:物料的有效期应该通过稳定性数据得出,过有效期的物料不可再使用。如果物料到了复检期应复检,合格后尽快使用,企业应根据物料的特性制订合理的复检期和复检次数,物料不可无限制的复检。内包材的有效期管理参照原辅料的管理,外包材的效期管理以不影响使用为原则。   【第一百一十五条】应当由指定人员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配料,核对物料后,精确称量或计量,并作好标识。   问题193:称量间是否可放置多个物料? 答:原则是只可以放置一种物料。   问题194:处方中某一物料所占比重较大。比如总共配了2吨物料,其中1吨是同一种物料,是否可以通过评价,不需要每包称量? 答:不可以。 点评:外购物料的重量可能会出现与标签不一致的现象,需要每包称量。   【第一百一十六条】配制的每一物枓及其重量或体积应当由他人独立进行复核,并有复核记录。   问题195:称量复核后,并有复核记录,复核人签字一般都设在批生产记录上,这样算不算符合记录,即批生产记录,体现复核? 答:称量记录可以签字以及称量后的复核记录和签字都应是批生产记录的一部分,应与批生产记录一同保存。仅复核人签字不算他人独立迸行复核。称量记录及签字、称量后的复核记录及签字都应是批生产记录的一部分,应当与批生产记录一同保存。 点评:常规的操作是在设计批生产记录时,将称量记录和相应的复核签字记录设计在一起,而且称量部分的记录和其他生产记录也设计在一起,统一使用、统一保存。   问题196:物料独立复核问题;“由他人独立进行复核”。若按要求再进行一次称量,这对于一些原料和大输液的生产确实比较困难,能不能用控制领料和退货数量之差来达到“由他独立进行复核”的目的?整体包装我们只是在配料时称量,在复核时不称量,都通过原包装上的重量来计算。 答:不建议用控制领料和退货数量之差来达到“由他人独立进行复核”的目的。因为称量过程中可能有损耗,可能有拋洒称量器具上的残留等,此类因素不易控制。对液体物料等不宜重复计量的,可以采用一人校准另一人监督,一人进行计量操作另一人监督,分别读数,分别记录和签名。 点评:整包装物料在配料时的称量存在风险,很难确保每一包装的数量都准确等于标示数量,而且取样数量不易确定,容易造成投料不准,特别是原料的偏差,可能影响产品含量。所以不建议用控制领料和退货数量之差来达到“由他人独立进行复核”的目的。   问题197:复核的过程是否需要将称得的数据再重新记录一次? 答:准确地讲应该是把复核时再次称量的数据记录下来与初次称量的结果比对,并确认是否符合要求。也可以采用一人校准另一人监督,一人进行计量操作另一人监督,分别读数,分别记录和签名。 点评:双人复核过程是避免初次称量存在人员差错、设备误差等不易被发现的造成产品质量事故的差错。   问题198:称量独立复核时,称量是否有误差?误差范围是多少?配料称量是否需要双秤、双人、独立复核? 答:原则上应该重新称量。单秤、双称均可。 点评:称量误差应符合法规、工艺的要求,不同物料的误差范围不同。双人复核是避免存在人员误差,双秤是避免设备误差。如果能确保量具的准确性、重复性,不必双秤。   问题199:如果是复称,复称的重量与首次称量的重量大多是不同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处方要求、计量器具的精度来确定适合的误差范围。 点评:复称误差还应考虑工艺的要求和物料本身在处方中的作用和比例的要求,不同物枓的误差范围不同。   问题200:如果原位自动打印称量记录,由称量组人员操作,另一人复核,配制组交接人员现场同时复核,是否符合本条规定? 答:可以。 点评:双人复核是为了避免称量过程存在的人员误差。在应确保量具的准确性、重复性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双人同时称量,对量过程称量结果同步复核的方法。   问题201:若采用中央配液方式配液,配好后用管道输送到车间使用,使用前如何做到由他人独立进行复核? 答:配液后的复核不属于称量独立复核范畴,但也应双人复核数量。   问题202:称量复核中要求,必须由操作者和称量复核者都称量一次,分别记录各自数据,如称量物料为贵重物料且称量数量不大时,二次称量会造成与第一次的结果明显不同。再如活性炭称量室,一般边称边溶入水中,无法进行二次称量复核,此种情况如何操作? 答:根据规范有关要求配料的物料需称量独立复核,并不是要求进行重新称量,可采用毛重复核的方式进行,防止发生物料混淆和差错的风险。对于生产过程采用系统加入水等介质,无法进行二次称量复核的可以采用生产过程控制的方法进行计量控制。 点评:称量复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在确保量器的准确性的前提下也可以釆取一人称量的同时另一人同步复核的方式,复核人对量器的使用、读数、称量过程实时复核。   【第一百一十七条】用于同一批药品生产的所有配料应当集中存放,并作好标识。   问题203:对于原料药的生产(粗品),各种原料有严格的加入顺序。有的外观很接近,均为白色粉末状结晶,当集中存放后,虽有标识,但会不会也增大了出差错的风险? 答:按要求管理,不会增大出差错的风险。 点评:所谓的集中存放并不意味着无序存放,此种情况下也可以依据投料顺序排放,再加上标识的确认可以进行区分。   问题204:称量后的物料能否集中存放在配制间?称量的独立复核是否会增加污染的风险? 答:配制间不允许作为贮存间使用。用于配制的物料可在生产前短暂存放在配制间,但不是跟其他批号一起存放。称量的独立复核可以采用多种方式控制污染,独立复核可以通过事前称量皮重,复核时无需打开包装复核毛重的方式控制风险。在确保量具的准确性、重复性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双人同时称量,对称量过程、称量结果同步复核的方式实现。   问题205:生物制品生产过程中使用许多种溶液,我公司的做法是在配液车间统一配液,各工序根据需要领用配制好的溶液,所使用的溶液批号、配制溶液化学试剂的信息都是可以追溯的。这种做法违反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吗? 答:不违背。各工序根据需要领用的各种配制好的溶液,应集中存放。   问题206:称量要求按生产批次分别集中存放物料,如一天连续生产3批(同一品种/规格),则称取第一批产品用物料后投料,剩余物料为剩余两个批次成品的物料,等到第二批时再行称量,这种操作可取吗? 答:可同时称量、分别存放。 点评:称量多批次的同一产品的不同物料,可以同时分次称量同一物料,不同物料可以在不同时间段使用同一称置室称量,称量同一产品的不同物料之间可以按照“小清场”的程序执行,称量完成后物料按产品生产批号集中存放。   【第一百一十九条】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应当有明确的标识,并至少标明下述内容: (一)产品名称和企业内部的产品代码; (二)产品批号; (三)数量或重量(如毛重、净重等); (四)生产工序(必要时); (五)产品质量状态(必要时,如待验、合格、不合格、已取样)。   问题207:物料在使用过程中,如过筛后、称量前后是否需要单独编号?前后名称若一致可能会引起混淆。中间产品是否需要物料编号(指每步操作后的物料,如颗粒、总混颗粒等)? 答:不一定需要单独的编号,但要有明确的标识。 点评:可以对不同阶段的物料、中间产品进行单独编号。也可以采用过筛后且称量的物料转移到其他不同的包装容器内,而且采用与原标签形式和颜色不同的标签加以区别,不另行编号。称量完成后等待生产,按条款第一百一十七条执行。对于过筛后未称量的可在新标签上加以注释,如“已过筛”。对于性质无显著差异的中间产品,需要编号以防混淆。   问题208:待包装产品可否包括在中间产品中? 答:待包装产品不同于中间产品。 点评:根据不同的生产阶段产品一般分为: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成品。中间产品指完成部分加工步骤的产品,尚需进一步加工方可成为待包装产品。待包装产品指尚未进行包装但已完成所有其他加工工序的产品。   【第一百二十条】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的管理和控制要求与原辅料相同。   问题209:“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的管理和控制要求与原辅料相同”这句话如何理解? 答:是指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与原辅料的贮存、接收、发放以及质量控制等相关要求相一致。   问题210:内包材和外包材也要和原辅料一样进行全检吗?如要全检,其可操作性如何? 答:企业可根据包装材料的特性、工艺的使用要求、供应商的评估结果等多种因素,确定内包装材料的检验项目,按企业确定内包装材料的检验项目批批检验。   问题211:药品直接接触的包材复验要求和原辅料一致,但原辅料(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复验控制对象仅限原辅料”,这两条是否矛盾?包材可否不执行复验? 答:不矛盾。包材也要执行复验。 点评:内包材直接与药品接触对药品质量产生直接影响,所以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的管理和控制要求与原辅料相同。对超过复验期的内包材应进行复验,确保内包材的质量稳定,不对药品产生影响。外包材对药品质量影响较小,复验可由企业依据工艺、生产设备条件自行确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印刷包装材料应当设置专门区域妥善存放,未经批准人员不得进入。切割式标签或其他散装印刷包装材料应当分别置于密闭容器内储运,以防混淆。   问题212:“散装印刷包装材料”指的是什么?例如:说明书是整箱包装,但每箱内有6个小包装,拆箱后,退库的小包装(牛皮纸袋包装)算是散装吗 答:从最小包装拆开的为散装。 点评:为了预防散装印刷包装材料在储存、转运、发放过程中因散落等原因造成混淆,对于打开过的最小包装,应当分别置于密闭容器内储运,以防混淆。   问题213:铝塑板外的复包膜的印字内容是否按标签要求管理? 答:按标签要求管理。   【第一百二十五条】印刷包装材料应当由专人保管,并按照操作规程和需求量发放。   问题214:我们公司的发放流程是在仓库有专人保管,等接到工单后,该人员确认名称、规格和质量状态后按需求数量发放到生产部暂存区域。现在的做法是这个暂存区域需要上锁。但这样操作起来很不方便。这一条描述中没有提及物料发放后还需要上锁成专柜管理,是否可以这样理解;这些物料发放到生产区,已完成发放。生产人员接收后已进入生产流程,在生产结束后有数量平衡,所以整个过程已经受控,上不上锁都可以。这样是否可以理解成在发放到生产区域后不用上锁管理? 答:发放到生产区域后不用上锁管理,但也要控制。防止差错和混淆。 点评:此条款主要针对的是印刷包装材料的库存管理,一旦印刷包装材料发送到生产现场完成接收,管理责任转移到生产部门。生产部门还应负责产品、物料的数量平衡和安全。   问题215:切割式标签在发放中如何计数? 答:不要求企业计数到每一张,按实际需要整包发放和管理。 点评:计数方式还可以采用称重、测量长度等方式。   问题216:标签物料平衡是否可规定范围?1998年版GMP要求:发放量=使用量+剩余量+残质量,2010年板GMP没有明确说明? 答:标签物料平衡,应从计量、发放方式及混淆控制措施综合制订适度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平衡范围。   问题217:包装材料领用,1998年版GMP根据生产指令,2010年版GMP改成按需领料,那我们的批包装指令中是否可不再下达领用数量呢? 答:根据需要下达领用数量。   【第一百二十六条】每批或每次发放的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或印刷包装材料,均应当有识别标识,标明所用产品的名称和批号。   问题218:印刷包材每批来货都用于多批次的生产,标注产品批号如何写? 答:每批或每次发放的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或印刷包装材料的标识,可以采用托板卡、物料卡等方式,标明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或印刷包装材料的名称、批号、数量以及用于对应的产品的名称和批号。如果一批包材用于多批待包装产品时,可用物料卡记录。 点评:可以通过卡片管理,例如某物料: 产品批号--使用量---剩余量 123--------1--------133 124--------2--------131   问题219:要求每次发出材料标明其用于哪个产品和哪个批号?若整卷材料发出时无法准确描述其具体用在哪些批号时,该如何进行标识? 答:物料部门发放包装材料肯定是根据生产部门发出的指令来领取的,肯定知道具体用于哪个品种和批号。整卷发出的材料要标明首次使用产品的名称和批号,剩余部分可按文件规定退库或在车间暂存,但要有明确的标识。   问题220:PVC(聚氯乙烯材料)、铝箔已可按“需求量”发放.每批生产后可能有零头多余,如何确保标明所用产品的“批号”?如标识操作是否需退回后重新发放,但这样会造成污染风险的增加吗? 答:PVC可以直接用于下批生产,在阶段性生产结束后剩余包装材料不宜存放在生产现场,需要进行退库处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产品回收需经预先批准,并对相关的质量风险进行充分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决定是否回收。回收应当按照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并有相应记录。回收处理后的产品应当按照回收处理中最早批次产品的生产日期确定有效期。   问题221:产品回收处理中以最早批次的生产日期确定有效期,如果企业是5月份处理,而其中回收的产品最早是1月份的,在5月份生产的产品批号如何制订?生产记录如何记录? 答:问题的关键是产品的有效期怎样确定。回收日期是5月份,回收的产品最早是1月份的产品,产品有效期应从1月份算起,生产记录如实记录。产品批号并不需要反映生产日期。   问题222:尾料是否按回收处理? 答;合格的尾料可以按回收处理。 点评:尾料的回收应经验证或确认,以证实尾料为合格物料,并且尾料的处理能满足下一工序的需要。   问题223:生产过程中的尾料(如压片工序最后留在料斗内的)应当怎么处理?如果按回收处理,需按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要求做吗? 答;合格的尾料可以回收处理。 点评:尾料的处理应经验证或确认,证实尾料为合格物料,通过计算得出消耗完毕的时间或可生产的数量。并且尾料的处理能满足下一工序的需要。压片工序最后留在料斗内的尾料,如果是连续生产方式的中间批次,可在加入下一批物料后,通过计算的时间或生产的数量结束该批的生产进入下一批次。对于连续生产的最后一批可按第一百三十三条执行,按回收处理或销毁。   问题224:原料药的可利用物料是否属于回收利用?例201105001批经混合分装后,还剩5kg合格产品,如果混到201105002批产品中,生产日期如何确定?是按201105001批的生产日期还是按201105002批的生产日期? 答:此情况属于回收,应按最早批次产品的生产日期确定有效期。生产日期按201105002批确定,有效期按201105001批生产日期推算。   问题225:原料药、回收粉投入下一批次(中间间隔几批),如01投入05批如何体现(注:每批产品都有回收粉)? 答:回收应按最早批次产品的生产日期确定有效期。   问题226:每批包装工作完毕后,会剩余少量尾料。连续生产时,上批尾料会回收到下批使用掉。这样产品的有致期都是根据尾料生产信息确定吗?如尾料批号110510,下一批次产品批号为110601,那么该批产品批号为110601,有效期为24个月,是否应标注为有效期至2013年5月?这样是否会误导消费者该产品有效期错误标识,少标识了一个月? 答:生产日期2011年5月10日生产的批号为110510的尾料加人到生产日期2011年6月1日生产的批号为110601的产品中,应以最早批次产品的生产日期确定有效期,即以生产日期2011年5月10日批号为110510的产品确定有效期,如有效期标注到月,应为有效期至2013年4月。   问题227:注射剂灌装结束前,由于物料接近灌完导致灌装装量波动大,易导致产品装量不符合要求,此时这些物料(产品)可否回收到下批产品中灌装?如不行,应怎么处理? 答:可以连续灌装,不可以返回使用。 点评:连续灌装应经验证或确认,证实连续灌装时产品合格,通过计算得出消耗完毕的时间或可生产的数量。连续生产方式的中间批次,可在加入下一批物料后,通过计算的时间或生产的数量结束该批的生产,进入下一批次,对于连续生产的最后一批建议销毁。   问题228:尾料回收时若加入到新批号中的占有量不足3%,按尾料生产日期来确定有效期合理吗? 答:合理。 点评:建议尾料集中回收,做成特殊批。   问题229:口服固体制剂(片剂、硬肢囊剂、颗粒剂等、配料、压片等工序的剩余尾料是否可以加入下一批 如果可以,有效期如何定 答:合格的尾料可以回收处理。有效期应按参与回收的最早的批次确定。 点评:尾料的回收应经验证或确认,证实尾料为合格物料,通过计算得出消耗完毕的时间或可生产的数量。并且尾料的处理能满足下一工序的需要。压片工序最后的尾料,如果是连续生产方式的中间批次,可在加入下一批物料后,通过计算得出时间或生产的数量结束该批的生产, 进入下一批次。对于连续生产的最后一批可按第一百三十三条执行或销毁。   问题230:注射液灯检工序产生的可见异物不良品,可以带入下批回收吗?批号如何计算?如1号生产的产品灯检可见异物为10瓶,带入2号生产的10000瓶批号如何算? 答:不可以回收。 点评:只有符合相应质量要求的产品才可以回收,注射液灯检工序产生的可见异物不良品为不合格品,所以不能回收。   【第一百三十三条】产品回收须经预先批准,并对相关的质量风险进行充分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决定是否回收。回收应当按照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并有相应记录。回收处理后的产品应当按照回收处理中最早批次产品的生产日期确定有效期。   问题231:固体制剂尾料回收:现在销售时,一般都要整箱、整批的产品,对于拼箱的产品基本不要,因此,在生产中,最后的包装以整件生产,剩余的均按尾料回收,到下一次配料时加入,再制粒、压片、包装等如此循坏。根据“回收”的解释,该剩余的尾料可否放在下一批?如能,是否属混批?该批号如何定?该批的物料平衡的问题,也将不符?偏差由此可能产生。 答:重新制粒、压片、包装等行为是不允许的。   问题232:可利用产品(如不符合粒径的颗粒、压片结束留在轨道上的中间产品、包装形成的次品等)的回收都要进行质量风险评估吗? 答:“不符合粒径的颗粒”的再利用不属于“回收”(回收的定义可以参见GMP术语部分的解释),“回收”系针对合格产品的处理。该情况属于“返工”或“重新加工”,按照2010年版GMP“制剂不得重新加工”的规定,如果该情况属于“返工”,单纯的风险评估是不够的,可能需要进行额外的检验、稳定性考察、验证等工作来证明该“返工”不影响产品的质量。 点评:通常压片结束后不会有产品留在轨道上,有可能在压片过程中产品掉在机器内部,这部分产品由于有可能受到机械污染,通常直接报废;另外有可能是在压片的最后阶段由于片重不稳等因素造成少量不合格产品,该部分通常直接报废。 “包装形式的次品”系指在包装过程中不影响产品质量的包装缺陷,如片剂包装过程中可能会有某板药品中漏装一粒或几粒的现象,这属于利用“重新包装”予以解决的问题,只需要将药片从药板中剥出后重新进行包装。不能将剥出的药片放入下一批产品中进行包装(此情况属于混批)。但是“重新包装”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甚至验证来证实其影响。   【第一百三十四条】制剂产品不得进行重新加工。不合格的制剂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一般不得进行返工。只有不影响产品质量、符合相应质量标准,且根据预定、经批准的操作规程以及对相关风险充分评估后,才允许返工处理。返工应当有相应记录。   问题233:灯检不合格的产品回收重新从浓配并始是属于回收还是返工? 答:不属于回收,属于返工,但这种情形说、是不可以返工的。   问题234:对包装过程中出现的异常,如发现批号、效期等错误,按偏差处理程序处理,需要更换外包装,属于包装返工还是产品重新包装? 答:按重新包装处理.   问题235:中药制剂颗粒剂的得率约为70%,每批约有30%的细粉和粉头需加入下一批生产,是不是也叫回收?如该产品已生产多年,留样观察结果一直稳定,是否可以省去稳定性考察环节?有效期又该如何确定? 答:可以按回收处理。如有足够的稳定性考察数据支持,不再需要每批都做稳定性考察。有效期按30%的细粉和粉头的生产日期定。 点评:每批约有30%的细粉量残留至下一批生产,说明该工艺存在缺陷,企业首先应该考虑解决工艺技术问题降低细粉残留比例。   问题236:如果生产是连续进行的,即批与批之间只进行设备的清洁,那么下一批产品的生产日期是否按上一批产品的生产日期定? 答:不需要。 点评:如果是同品种、同规格连续生产方式的中间批次,可以进行小清场,在加入下一批物料后,通过计算得出消耗完毕的时间或可生产的数量,结束该批的生产,进入下一批次,批号切换为下一批号。在连续生产的最后一批完成后进行大清场(彻底清场),剩余的尾料可按第一百三十三条执行或销毁。   问题237:原料药(25kg/袋)因运输过程中造成内外包装均破损,按质量标准检测,除外观上有黑点,外其他項目合格,将其返回到精制前的工序进行处理,正在生产的产品和返回的产品批号如何打印? 答:按返工处理,执行返工的相关规定。有效期按返工产品的原生产日期制订。批号按返工批的批号打印。   问题238:若某口服液体制剂中某一成分含量偏低不合格,只需补加原料即可合格,可以重新加工吗?某口服液体制剂硬胶囊水分不合格或装量差异不合格,可否重新干燥、填充、制粒? 答:口服液体制剂中某一成分含量偏低不合格,口服固体制剂硬胶囊的水分不合格或装量差异不合格,是返工问题,不能重新加工。 点评:一般情况下制剂返工不得影响产品质量,必须确保产品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根据预定、经批准的规程操作以及对相关风险充分评估后,方可进行返工。但很难做到:重新补加原料药必须证实其均一性,干燥过程必须证实其对产品质量是否有影响,很难证实以上过程中是否引入原检测方法无法检测的杂质。   问题239:返工的相同工艺如何界定?如固体制剂重新制粒,加入处方中相同的黏合剂是否为相同工艺?如果对物料进行粉碎后再制粒是否为相同工艺? 答:二次加人黏合剂,批次中黏合剂的总量与工艺规定不一致视为改变处方,即改变工艺。批次中黏合剂的总量在工艺规定范围内的,视为返工。 点评:原工艺如有粉碎,按原工艺的粉碎方法重新粉碎是原工艺的一部分,否则不算原工艺。   问题240:固体制剂顆粒符合质量标准,素片不符合质量标准,需要处理,重新粉碎制粒压片,这种行为是返工吗? 答:视具体情况而定。 点评:原工艺如有粉碎,按原工艺的粉碎方法重新粉碎是原工艺的一部分,同时制粒为干法制粒。这种行为就可视为返工。   问题241:返工定义中,“之前”的工序是特指前一个工序还是可指前任意一个工序。 答:可以根据返工具体情况而定,可以是上一工序,也可以是之前任一工序。总之,是返到可以返的前工序。 点评:一般来说,制剂的返工是比较困难的,当物理形态发生变化以后,很难用相同的生产工艺进行再加工。作为原料药的返工是可以返到之前某个工序的,例如,结晶不合格,可以返到精制工序,但如果改变了溶剂等,就属于重新加工了。   问题242:冻干粉针剂轧盖外观不合格的次品是否可以将药粉取出与下批配料一起溶解加工,这可以理解为“返工”处理吗? 答:不可以。   问题243:口服固体制剂铝塑包装A批包装外观不合格(不影响内在质量)回收产品后加入B批,生产日期如何制订? 答:外包装外观不合格(不影响内在质量)。可以返工,但不可以按冋收处理。   问题244:返工产品的生产日期如何确定?是否按第一次的生产日期?若是口服固体经过再次混合操作,可否将第二次混合日期作为生产日期? 答:口服固体制剂返工产品的生产日期按第一次混合日期定。口服固体制剂经过再次混合操作按第一次的生产日期确定生产日期。   问题245:制剂返工后有效期怎么定?例如颗粒制剂生产中上批分筛出细末放入下批一起按原工艺生产,是否属于返工?下批的有效期怎么定?(按上批还是按新批定?) 答:上批分筛出细末属于不合格品,故不能按照回收放入下批;如果按照返工,则要返到制粒工序,又不属于相同工艺,故也不能返工。   问题246:可否进行多批不合格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的返工 答:按规范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只能为一批,而且同批次返工,也是往前返而不是往后返。 点评:不合格制剂的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一般不得进行返工。对于多批不合格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的返工,如果各批次返工的原因不相同,返工难度大,且难以达到质量要求。这种情况下建议不再返工。而且返工只能是在同一批次返工。只有在不影响产品质量。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的前提下,根据预定、经批准的规程操作以及对相关风险充分评估后,才允许返工。返工应当有相应记录。   【第一百三十七条】只有经检查、检验和调查,有证据证明退货质量未受影响,且经质量管理部门根据操作规程评价后,方可考虑将退货重新包装、重新发运销售。评价考虑的因素至少应当包括药品的性质、所需的贮存条件、药品的现状、历史,以及发运与退货之间的间隔时间等因素。不符合贮存和运输要求的退货,应当在质量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销毁。对退货质量存有怀疑时,不得重新发运。 对退货进行回收处理的,回收后的产品应当符合预定的质量标准和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要求。 退货处理的过程和结果应当有相应记录。   问题247:对退货产品的验证,是否必须进行全项检验?如果出厂日期较短,经调查储存条件等符合要求,如3个月内,是否可以减少检验项目? 答:应进行全检,全检可以降低产品安全性的风险,同时应该按照第一百三十七条要求进行全方位的风险评估。如果要减少检验项目,仅对产品关键指标进行检验,应说明理由。 点评:退货产品应明确退货原因。如果因非质量问题造成的退货,都如能证明储运条件满足产品要求,至少还须对产品关键指标进行检验,如含量、有关物质等。  

发布于 2019-03-13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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