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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k)申报的基本原则
510(k)的基本原理是证明新的或经改动的器械与已经在美国合法上市的器械(参照器械)实质性等同。证明实质性等同并不要求申报器械与其参照器械相同。510(k)实质等同的判断标准在FD&C法案513(i)条款中进行了定义。如果两种器械具有相同预期用途和技术特征,或技术特征不同但不引起新的安全和有效性问题,则为实质等同。实质等同的建立与预期用途、设计、能源利用或传递,材料,化学成分、生产工艺、性能表现、安全性、有效性、标记、生物相容性、标准和其他适用的特征密切相关。申请人进行判断时应遵循FDA指导原则【510(k)项目:上市前通告 [510(k)] 的实质性等同评价】中实质性等同的决策流程图。实质性等同是510( k)申请的核心,如果申报器械与参照器械具有不同的技术特征,则制造商必须执行另外的测试来证明这些变化没有引起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问题。此外,对新的或不同的技术特征的评价方法应该是可接受的。
确定合适的参照器械是判定实质性等同的关键。推荐使用FDA数据库,如注册列名数据库和产品分类代码数据库来确定适当的参照器械。产品分类代码数据库可以提供申报器械适用的特别管制信息;器械注册列名数据库则可以确认待选的参照器械是否属于合法上市器械。当确定几种候选参照器械后,推荐参阅其510(k)概述中的测试类型和适用标准。为了将申报器械同参照器械进行对比,申请者需要深入了解参照器械并提供描述性信息,例如材料、技术参数和技术特性的比较。
申请者可以引用多个参照器械来证明实质性等同。例如,欲上市器械具有一个以上预期用途、或在同样的预期用途内寻求多种适应症,以及单个申报器械结合两个或两个以上预期用途相同的参照器械的特征。
修正案前器械
修正案前的“元祖”器械指的是1976年5月28日以前,在特定预期用途内已在美国合法上市(包括粘附标签、推广和分销)的医疗器械。 “元祖”器械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器械不能大幅修改2.FDA未发布法规要求此器械提交PMA申请。“元祖”器械不需要510(k)放行,并且可以用来支持510(k)通告中的实质性等同。然而,如果一种器械同“元祖”器械相似,但于1976年5月28日后上市,那么这种器械不被认为是修正案前器械。此类器械在上市之前需要510(k)放行。
第三方审评程序
根据1997年FDA现代化法案(FDAMA),FDA授权获得认证的第三方对合乎标准的器械进行510(k)程序的主要审评。申请者有权将510(k)以合同承包方式交付FDA认证授权机构(第三方)进行审评。认证授权机构执行510(k)的主要审评,然后提交审评建议和510(k)档案至FDA进行最终判定。此项目的目的在于提高FDA510(k)程序的时效性和效率。根据法律,FDA必须在收到认证授权机构建议后30天内发布最后决定。使用第三方审评不必向FDA缴纳使用费;然而,支付给第三方审评机构的费用往往高于FDA 510(k)使用费。制造商必须在FDA网页第三方审评器械清单中查看其器械是否合乎第三方审评程序的标准。
510(k)的类型
510(k)上市前通告申请有3种类型
传统510(k)
简化510(k)
特殊510(k)
510(k)申请中信息的内容及复杂性取决于以下标准:
预期用途
产品技术
安全性和有效性
标准
特别管制
器械类别-新器械或是经改动器械 (以及改动性质)
传统510(k)是21 CFR 807中规定的原始、完整的申请。特殊510(k)和简化510(k)申请作为备选申请途径。新的510(k)格式-上市前通告证明实质性等同的替代途径-最终指南(1998年3月)清楚地描述了在适当的情况下可用于证明实质性等同的两种替代途径。三种510(k)的不同点总结如下:
传统510(k)申请
传统510(k)是最常见的申请,可用于任何初始510(k)或对已批准器械做出改动的510(k)(例如,器械预期用途的改变)。
申请者需提供关于适应症和产品技术的描述信息以及性能测试结果,以证明实质性等同。
传统510(k)申请必须包括21 CFR 807.87(所有21节)中所列的必需内容。传统申请的申报格式应遵循CDRH指南传统及简化510(k)的格式中的推荐。FDA还发布了一些器械专用的指南文件,详细描述了其510(k)申请中应包含的信息。除此之外,一些通用指南文件(生物相容性,软件相关等等)也应该在传统510(k)中引用。
简化510(k)申请
这种类型的申请取决于指导文件、特别管制和已认可标准的使用。简化申请必须包括21 CFR 807.87所指定的内容(上市前通告申请要求的信息)。但在特定情况下,申请者可能不需要在简化510(k)中提交测试数据。
如果满足以下情况,申请者可以选择提交简化510(k)申请:
存在FDA指导性文件(器械专用指南)
已设立特别管制(特别管制是提供器械安全性和有效性合理保障的手段)
存在FDA认可的共识标准
如果采用此途径,申请者应提供概述性报告,证明申请者为符合指导性文件,特别管制进行的工作或有关认可标准的符合性声明,并概述偏离情况以加速审评。通常,简化510(k)包括一个或多个关于FDA认可的共识标准或部分标准的符合性声明。
特殊510(k)申请
对已通过510(k)的器械进行改动,可以由原申请持有者提出特殊510(k)申请。这允许制造商声明符合21 CFR 820规定的设计控制要求而不用提供测试报告。
如果器械的基本技术特性或预期用途发生改变,特殊510(k)申请则不会被接受。符合特殊510(k)要求的适当改动如下:
能源类型
环境参数
性能参数
患者用户界面的人体工程学
尺寸参数
软件或固件
包装或有效期
灭菌
510(k)申请的准备
查找参照器械
确定参照器械是510(k)程序的基础。参照器械必须是合法上市的,且最好能在FDA注册列名数据库中检索到。鉴于修正案前器械无法于510(k)数据库中搜索到,如果申请公司选择用此类器械作为参照器械,则要求补充文档证明其符合修正案前器械的标准。参照器械必须具有与申报器械相同的技术特征(包括材料、设计、能量来源及其他特征等)。如果技术特征不同,则申请者必须证明这些不同不会引起安全性和有效性问题。诚然,确定合适的参照器械有时会具有挑战性,不过申请者可以寻求其他途径,例如条款513(g)的信息索取规定。如果申请者希望寻求FDA的协助,根据该机构的评估标准进行器械分类,可以考虑513(g)信息索取。
然而使用此程序前应了解以下情况:
1.使用费的成本,
2.准备信息索取资料花费的时间和精力,
3.机构规定导致分类高出预期的可能性【即:申请者计划提交510(k),却因FDA的分类界定而不得不提交PMA申请】。
确定指导文件/特殊考虑要点
为了策划性能测试,对适用的指导文件以及器械专用标准中记载的特别管制需求,申请者须加以研究和评估。
申请者可以利用信息自由(FOI)申请来查看可能的510(k)概要和实际申请档,来确定任何必要的测试、生产、标记和宣传要求等。由于绝大多数510(k)概要可在FDA上市前通告数据库中找到,因此在提交FOIA申请之前,先核对数据库能够节省更多时间和费用。最后需要重视的一点是,准备510(k)之前必须严谨地审阅和考量质量体系法规中的设计控制要求(21 CFR 820.30)。
传统510(k)的内容和格式
21 CFR 807.87中列出了上市前通告要求的通用信息清单。另外还有名为510(k)申报内容的特定网页,清楚描述了510(k)申请要求的内容。通用清单如下:
目录
510(k)型式检查表
适应症声明
510(k)声明或概要
真实和准确性声明
标签样稿
规格参数
实质性等同比较
性能表现
其他的通用要求包括医疗器械使用费封页,CDRH上市前审评申请封页,符合临床试验数据库的认证表格及一份首页说明信。
作为一名专业法规人员,必须能够明确510(k)的内容以及各部分相应的责任人员以支持申报过程,因为510(k)档案的内容通常来自许多不同部门(如,研发、质量、生产、法规、顾问)。
FDA建议使用一个临时的平装活页夹放置申请档案。纸张大小应为11英寸*8.5英寸,要求提交一份纸质副本和一份电子副本。鉴于申请资料将不予退还,申请人应另外保留一份副本。
联系FDA 的时间和方式
性能测试之前通常开展申报前会议来确定参照器械。这也为公司提供一个机会,可以在提交申请前获得FDA对任意申报相关问题的正式书面反馈。此会议可以通过电话会议组织或亲自参加,FDA将记录会议备忘并组成510(k)档案的一部分。为了确定是否有必要增加测试项目或重新分类,应尽早与FDA沟通。
510(k)的审评过程
FDA依照2012年医疗器械使用费修正案(MDUFA III)中设定的绩效目标进行审评。如果资料初步处理符合要求,FDA会在收到510(k)申请后第7天前给申请者发送“确认函”;如果使用费或电子副本的处理遇到问题,则会发送“中止函”。 FDA将进行型式审评,并在第15天前通知申请者同意进入实质性审评或拒绝接收而中止审评。第60天内,FDA将进行实质性审评,接着进入交互式审评或索要补充资料。每次等待申请者回复或审评中止时,均不计入审评时限。FDA将在第90天内发布最后决定。如果100天还未做出最终决定,FDA会提供一个未满足MDUFA决定期限的通讯,指明审评遇到的主要问题。
上市后要求
器械制造商必须制定计划以满足一切适用的上市后监管要求,如企业注册、设备故障报告和严重伤害或死亡事件的报告。
作为FD&C法案中一般管制规定的一部分,在美国生产和销售医疗器械的境内和境外企业均要求在FDA进行年度企业注册。企业必须列出在其名下的器械以及在其场所进行的活动。注册和列名为FDA提供了医疗器械企业场所的位置以及所生产的器械信息,这些信息使FDA能够管理合规性和应对任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FDA要求制造商使用其统一注册和列名系统(FURLS)数据库进行注册和列名。首次注册列名须在器械成品的生产或销售活动开始前30天以上完成提交。注册列名信息应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进行更新,无论信息是否发生变化。进行注册和列名需要缴纳年费。
器械变更
器械制造商负责对合法上市器械的任何变更进行评价。已批准的510(k)通告无法进行修改或补充;器械的任何改动应通过新的510(k)批准进行报告,或在内部增加注释文档予以记录。所有可能明显影响已上市器械安全和有效性或涉及预期用途改变的重要变更,均要求提交新的510(k)申请。评价器械变更时应参阅FDA指南判定哪些情况下变更现有器械应提交510(k)。
一些要求提交510(k)申请的器械变更实例包括:由召回或纠正措施引起的变更;使用说明书的标记内容发生变化,如增加新适应症、增加或删除禁忌症;技术或性能变更,如器械设计、规格参数、灭菌方式;制造方法变更;材料变更,如结构材料或无菌屏障包材。
器械生命期中,多个非重大变更与最近一次变更结合,或大量变更同时发生,也可能形成重大变更。如果器械变更需要新的510(k),新通告应将申报器械与合法上市器械进行比较。此合法上市器械可以是该申请者自有器械或竞争企业的器械。如果参照器械是自有器械,应提交自上次510(k)批准后器械的所有变更详情。或者,如果器械变更未改变适应症和器械的基本技术原理则可以使用特殊510(k)申请途径。
当不需要提交新510(k)时,制造商应将变更说明以及任何适用的支持性数据以注释文档形式记录。此文档应成为技术变更指令的一部分,并在器械设计历史文档或器械主文档进行交叉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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