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分享| 灭菌法规指南要求汇总
中国GMP2010版 附录1无菌药品
第六十三条 任何灭菌工艺在投入使用前,必须采用物理检测手段和生物指示剂,验证其对产品或物品的适用性及所有部位达到了灭菌效果。
第六十四条 应当定期对灭菌工艺的有效性进行再验证(每年至少一次)。设备重大变更后,须进行再验证。应当保存再验证记录。
第六十六条 应当通过验证确认灭菌设备腔室内待灭菌产品和物品的装载方式。
第七十条 热力灭菌通常有湿热灭菌和干热灭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在验证和生产过程中,用于监测或记录的温度探头与用于控制的温度探头应当分别设置,设置的位置应当通过验证确定。每次灭菌均应记录灭菌过程的时间-温度曲线。
采用自控和监测系统的,应当经过验证,保证符合关键工艺的要求。自控和监测系统应当能够记录系统以及工艺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故障,并有操作人员监控。应当定期将独立的温度显示器的读数与灭菌过程中记录获得的图谱进行对照。
(2)可使用化学或生物指示剂监控灭菌工艺,但不得替代物理测试。
(3)应当监测每种装载方式所需升温时间,且从所有被灭菌产品或物品达到设定的灭菌温度后开始计算灭菌时间。
(4)应当有措施防止已灭菌产品或物品在冷却过程中被污染。除非能证明生产过程中可剔除任何渗漏的产品或物品,任何与产品或物品相接触的冷却用介质(液体或气体)应当经过灭菌或除菌处理。
七十一条 湿热灭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湿热灭菌工艺监测的参数应当包括灭菌时间、温度或压力。
腔室底部装有排水口的灭菌柜,必要时应当测定并记录该点在灭菌全过程中的温度数据。灭菌工艺中包括抽真空操作的,应当定期对腔室作检漏测试。
(2)除已密封的产品外,被灭菌物品应当用合适的材料适当包扎,所用材料及包扎方式应当有利于空气排放、蒸汽穿透并在灭菌后能防止污染。在规定的温度和时间内,被灭菌物品所有部位均应与灭菌介质充分接触。
第七十二条 干热灭菌符合以下要求:
(1)干热灭菌时,灭菌柜腔室内的空气应当循环并保持正压,阻止非无菌空气进入。进入腔室的空气应当经过高效过滤器过滤,高效过滤器应当经过完整性测试。
(2)干热灭菌用于去除热原时,验证应当包括细菌内毒素挑战试验。
(3)干热灭菌过程中的温度、时间和腔室内、外压差应当有记录。
(二)EN285/GB8599(针对湿热灭菌柜)
灭菌温度范围下限为灭菌温度,上限应不超过灭菌温度+3℃。
灭菌阶段同一时刻各点之间的差值应不超过2℃
对于灭菌温度分别为121℃、126℃和134℃的灭菌器,维持时间应分别不小于15min、10min和3min。
(三)PDA TM01(针对湿热灭菌柜)
空载温度分布研究---多孔负载程序
在暴露平衡阶段,腔室内温度应不超过平均温度的1.5℃。
蒸汽灭菌柜的温度控制探头/记录仪与附近的温度探头温度差值不大于1.0℃。
所有热电偶(除疏水口处),同一时刻差值(最大-最小)不超过2℃。
灭菌柜的打印输出所示的控制器灭菌时间在预定的暴露阶段误差不大于1%。
灭菌柜打印输出所示的压力与打印输出的温度与对应的标准饱和蒸汽表所显示的压力的误差不大于1.6%。
最冷点(由热分布研究产生的)应是一致的和可识别的。
三次连续(中间无失败运行)成功的运行是必须的。
空载温度分布研究---无孔负载程序
在暴露平衡阶段,腔室内温度应不超过平均温度的1.0℃。
蒸汽灭菌柜的温度控制探头/记录仪与附近的温度探头温度差值不大于1.0℃。
所有热电偶(除疏水口处),同一时刻差值(最大-最小)不超过1.5℃。
在灭菌阶段,任何热电偶的温度波动不超过1℃。
灭菌柜的打印输出所示的控制器灭菌时间与预定阶段误差不大于1%。
三次连续(中间无失败运行)成功的运行是必须的。
负载热穿透/生物学挑战研究---多孔负载
所有热穿透的探头F0值不小于15分钟。
灭菌柜的打印输出所示的控制器灭菌时间在预定的暴露阶段误差不大于1%。
灭菌柜打印输出所示的压力与打印输出的温度与对应的标准饱和蒸汽表所显示的压力的误差不大于1.6%。
最冷点(由最小F0产生的)应一致的和可识别的。
三次连续(中间无失败运行)成功的运行是必须的。
可用的生物指示剂孢子含量不少于1.0x106,D121°C值不小于1分钟。
灭菌后生物指示剂培养后与阳性对照相比应呈阴性。
负载热穿透/生物学挑战研究---无孔负载
所有热穿透的探头F0值都能达到预期的范围(包括最大值和最小值)。
灭菌柜的打印输出所示的控制器灭菌时间在预定的暴露阶段误差不大于1%。
灭菌柜打印输出所示的压力与指定的规范中规定的压力误差不大于1.6%。
冷点和热点(由最小F0与最大F0产生的)在所有运行中应是一致的和清晰的。
生物指示剂应有确定的含量及耐热性。
三次连续(中间无失败运行)成功的运行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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