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续注册申报资料应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14年第43号)中附件5(非诊断试剂)和《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14年第44号)中附件4(诊断试剂)的规定进行。具体清单和相关的注意事项如下:
(1)申请表
进口和国产三类需登录CFDA医疗器械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和打印延续注册申请表。国产二类按照各省的规定进行填写。需注意延续注册申请表中的信息应与原注册证完全一致。
(2)证明性文件
按要求提交即可。注意境外注册人提交的资料需要公证。
(3)关于产品没有变化的声明
请企业一定注意,如仅申请延续注册,产品相对于之前批准的产品是不能有变化的。如有变化,需申请变更。变更申请和延续申请应分别提交,根据《关于医疗器械延续注册申请过渡期相关问题的公告(第143号)》,对于变更申请尚未批准而申报延续注册,或延续注册申请尚未批准而申报变更的,延续申请可按原批准内容申报,并在申请表“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中标明变更或延续注册申请情况,延续申报资料中“关于产品没有变化的声明”按照实际情况进行描述。如产品发生了变化,但不申请变更仅申请延续,其申请可能不被批准。
(4)原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历次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文件复印件
按要求提交即可。
(5)注册证有效期内产品分析报告
应按照2014年43/44号公告的要求,提交注册证有效期内产品分析报告。其中,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汇总分析评价报告应全面彻底,与企业上报至监管机构的一致。
(6)产品检验报告
如强制性标准已经修订,需提交产品能够达到新要求的检验报告。目前比较常见的是医用电气设备需进行YY 0505-2012《医用电气设备 第1-2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标准:电磁兼容 要求和试验》的检验。应注意若电磁兼容检验过程中出现了整改,导致电气安全方面发生了变化,需要对其进行评估,有可能需申请变更注册。
(7)符合性声明
按要求进行声明即可。
(8)其他
2014年43号/44号公告中,并未对此部分进行详细的规定,但实际操作中,还需要参考其他的工作通知。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已获准注册的产品,此部分需要提交的资料如下:
1)原注册产品标准原件;
2)产品技术要求(2份,还应提交产品技术要求一致性声明);
3)产品技术要求与原注册产品标准的对比说明;
4)说明书(如有说明书修改);
5)说明书更改情况对比说明(如有说明书修改)。
6)最小销售单元的标签设计样稿。
如无法提交注册标准原件,仅有复印件,则应提交原注册产品标准复印件、无法提交原件的原因说明及所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声明。
如复印件也无法提供,应说明不能提供的原因,提交相关资料的内容与注册产品标准原件内容一致的声明,说明在我国上市的产品如何保证符合注册产品标准的情况,以及保证如所述内容不实,自行撤销相应注册申请的承诺书。
参考的相关文件包括: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144号)
受理中心《关于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第129号)》
受理中心《关于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延续注册申报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第1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