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办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化妆品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具备的三项条件,要求注册人、备案人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有与申请注册或备案的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有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能力。这些规定没有要求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要取得生产许可证。
从化妆品行业发展现状来看,全国5200多家化妆品生产企业,近7万家化妆品品牌持有者,大量化妆品都是委托生产的。在“放管服”改革背景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充分考虑了行业发展实际,没有就此设定新的许可事项。正在征求意见的《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也没有要求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是否要取得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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