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注
1822
浏览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是否需要以“生产企业”名义另外开通账户权限?

您还未登录!暂时最多只可查看 1 条回答

登录! 还没有账号?去注册

轻甜甜 二阶会员 用户来自于: 广东省惠州市
2022-07-31 22:05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规定,具有境内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境内责任人、生产企业等多重身份的,或者同一境内责任人对应多个境外注册人、备案人的,可以一次性提交全部相关资料,取得相应的用户权限。已有用户可以根据情况补充提供相关资料,增加用户权限。

  我国境内仅从事受托生产的化妆品企业应当以“生产企业”名义开通账户权限,以便关联确认委托生产关系。

关于作者

问题动态

发布时间
2022-07-31 22:01
更新时间
2022-07-31 22:01
关注人数
1 人关注

推荐内容

产品名称为“全脸眼霜”,标注使用方法为“既可涂抹于眼部也可涂抹于面部其他部位”;产品名称为“面霜”,使用方法中作用部位包括眼部、唇部、面部等。这类产品如何监管?
药品、医疗器械 “两品一械”涉及刑事犯罪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化妆品标签未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进行标注有哪些?
没有归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特殊化妆品类别的产品是否不再按照化妆品管理?
全面实施备案管理之前申报行政许可未获批准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后续可否进行备案?
此前在自贸试验区已完成备案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后续如何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普通化妆品备案时,不同包装类型、各部分配方不同、且只有一个产品名称的样品,应该如何检验?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境内责任人与原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有何区别?
关于化妆品原料安全相关信息报送的要求?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信息凭证的有效期如何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