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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27号)第第七十八条明确,对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注册的用于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的化妆品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置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可以继续生产、进口、销售,过渡期满后不得生产、进口、销售该化妆品。具体如何归类,请留意国家局的相关通告或政策文件。
这家伙很懒,还没有设置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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