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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与纠正措施有什么区别?以不合格品为例,有的认为纠正是为消除已发现的不合格采取的措施,而纠正措施是为消除已发现的不合格原因采取的措施,这是援引自ISO9000的定义。我认为在处理不合格品时,不论是不合格本身还是不合格的原因,都需要纠正,那么这个纠正的方法不就是纠正措施么!更何况貌似GMP的法规或指南中没有就纠正与纠正措施区别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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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是针对不合格现象采取的措施;“纠正措施”是针对不合格原因采取的措施。有的时候纠正可连同纠正措施一起实施。有的时候一个不合格可以有若干个原因,那采取的纠正措施就应该针对若干原因分别制定。中国GMP(2010版)没有定义“纠正和纠正措施的区别”,目前的趋势是各国的制药行业法规在向ICH指南看齐,而ICH指南趋向于与ISO标准取得一致。所以制药企业在建立CAPA程序时,应明确定义本公司的术语标准及内容。
这家伙很懒,还没有设置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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