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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歧视原则:制定、通过并执行合格评定程序时,需要给予其他国家同类产品进入的供应商不低于本国供应商在该程序规则下进行合格评定享受的全部权利。
(2)遵守国际标准原则:成员国应保证采用或采用国际标准的相应部分作为合格评定程序的基础。
(3)统一原则:各成员国应采取措施确保合格评定机构遵守协议。
(4)透明度原则:当国际标准化机构尚未制定相应标准或指南时,成员国应在早期适当阶段,在出版物刊登他们准备采取的合格评定程序的通知,以便使其他成员国了解其内容,并通过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通告各成员国征求意见。
(5)协调一致原则:为使合格评定程序在尽可能广泛的基础上协调一致,各成员国应尽可能参加相应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合格评定标准或指南工作。
(6)有限干预原则:不应妨碍任何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国家安全、保护人类健康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 命或健康、保护环境、防止其中行为、保证出口产品质量。但是,不能用这些措施作为任意或变相限制国际贸易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