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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8.3.3.1g)以及8.3.4.2的定义,组织需具有研究、识别、获取、评审、理解并确保其生产制造的产品满足在生产国和发运目的地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方法。
8.4.2.2的意图是,组织应设计其产品开发方法论/业务过程,以及其供应商管理方法论/业务过程,其应包含一个或多个方法以获得确认或证据,以证明其产品或服务供应商满足供应商所在的生产国,组织使用该产品的所在地国,以及组织产品的发运目的地国,如果顾客已经提供了(该信息),的相关法律法规。
8.6.5的意图是要求组织检查从供应商处接受的相关合格/合规性证据,以确保批次代码、批次号或可追溯性信息已经被供应商提供的证据所覆盖。上述内容可以在供应商产品接收,或者产品在库存周转过程中完成,但必需在产品被投入到组织的生产过程流程之前完成。
这家伙很懒,还没有设置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