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化系统的验证可以同仪器/设备的验证同步开展或合并执行。计算机化系统验证不能同样品的检测同步执行。分析方法的验证应在仪器(包括计算机化系统验证)完成后进行。
理由:
中国GMP中定义计算机化系统由一系列硬件和软件组成,仪器本身可属于计算机化系统的硬件,硬件的确认也离不开软件功能的支持。在ISPE指南:调试与确认中11.5节计算机化系统验证中提到对于控制单一设备的计算机化系统应该合并到设备验证中。
分析仪器确认(包括计算机化系统验证)是方法验证前提,即仪器确认是数据质量的基础,然后才进行方法确认,检验方法验证完成后才可以进行样品的检测。
参考:
中国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ISPE指南:调试与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