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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期间,申办方在风险信号检测中发现的重要风险如何与监管机构沟通?邮箱还是申请人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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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多猪 二阶会员 用户来自于: 上海市
2021-10-28 23:43

根据2019年4月26日,CDE发布的通知“关于药品审评中心网站开通研发期间安全性相关报告递交栏目的通知”,非个例的、其他潜在严重安全性风险信息的快速报告可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网站通过申请人之窗的“研发期间安全性相关报告“栏目中进行电子递交。

        根据《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信息评估与管理规范(试行)》的通告(2020年第5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和第十七条,在临床试验期间,申请人应积极与临床试验机构等相关各方合作, 严格落实安全性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对于临床试验过程中出现的安全性风险问题,申请人应及时将相关风险及管理信息通过药审中心网站提出沟通交流申请,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二十七条要求,除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的个例安全性报告之外,对于其他潜在的严重安全性风险信息,申办者也应当作出科学判断,同时尽快向国家药品审评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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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10-28 23:43
更新时间
2021-10-28 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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