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准增加了对可用性工程过程的要求。
(二)本条款为通用要求,制造商应通过可用性工程过程,把与可用性相关的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
(三)根据可用性的定义可知,差的可用性分为下面四种情况:
1. 人机界面对于实现指定目标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差;
2. 人机界面消耗操作者的动作、时间、精力等太多,导致人机交互的效率差;
3. 人机界面对于预期的操作者而言,可学习性差;
4. 操作者对人机界面的满意度差;
(四)ME 设备和ME系统应按照IEC60601-1-6的规定,由制造商完成可用性工程过程,并最终形成可用性工程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