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注
1061
浏览

欧美日的MAH制度是什么样的?

您还未登录!暂时最多只可查看 1 条回答

登录! 还没有账号?去注册

yishen8888 一阶会员 用户来自于: 广东省深圳市
2023-09-05 23:10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是欧洲、美国、日本等制药发达国家和地区在药品监管领域的通行做法。在该制度下,药品生产许可持有人和 MAH分离管理,药品的 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均由上市许可人负责, 生产者、研发者、销售者等其他相关责任主体,对各自所处环节的药品安全负责。我国MAH制度是在借鉴欧美日等国家的基础上,结合国内行业发展情况推行的政策。

下面是欧美日MAH制度的简介:

【欧盟】

欧盟集中审评程序上市许可,即上市许可申请,提交申请人为 MAA,申请批准后为 MAH,临床试验申请阶段由成员各国监管机构负责。在上市许可申请阶段, MAA可以申请变更,上市许可批准后,MAH 也可以申请变更。欧盟对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类型未设限制,但 MAH 必须在欧盟境内设立,若非欧盟境内的企业或个人要成为 MAH,应在欧盟境内成立公司或者授权给欧盟境内销售商,由销售商申请上市该药品。

【美国】

美国上市许可分为两个阶段,即临床试验申请和上市申请阶段。在临床试验申请阶段,临床试验申请人为 Sponsor,可以是个人、制药企业、政府机构、学术机构、私人组织和其他组 织。上市申请人为Applicant,申请批准后为 Applicant holder。三者不一定是同一个人或单位,在申请阶段和申请批准后均可变更,依据法定程序提交变更申请或备案即可。若申请人在美国境内没有居住地或者营业地点,必须指定境内代理人负责FDA与境外MAH的沟通。

【日本】

日本 MAH 制度大部分借鉴于欧美的 MAH 制度,但与欧美各国不同的是,日本采用的是资格准入型MAH制度。日本直接提出了“MAH 执照”这一制度,即拿到某一类的MAH 执照后,才可以提出具体产品的上市申请。日本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前,相关的申请人需基于药物质量管理规范(GoodQuality Practice, GQP)和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Good VigilancePractice, GVP)符合性获得销售许可;同时该申请人的生产基地或者委托生产商需基于GMP符合性获得生产许可。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再基于申报药品的质量、安全、有效及相关数据,接受厚生劳动省的审查,获得该品种的制造销售认可(药品上市许可),并成为MAH。MAH 必须为在境内设立的机构,非日本设立的机构需要通过日本境内的代理MAH 实现产品在日本的上市,该代理 MAH需要拥有同类医药产品的 MAH许可证。


关于作者

问题动态

发布时间
2023-09-05 23:09
更新时间
2023-09-05 23:10
关注人数
1 人关注

推荐内容

A公司为持有人,委托B公司生产,现A想将持有人转让给C公司,申报持有人变更前生产许可证应如何办理?
生产许可证注册用,在什么时间进行再次变更,在申报期间可以吗,B证变更的条件,是不是需要委托方的C证和变更批准后才能进行?
集团代理的进口药品,由不同的子公司分开负责注册和销售,PV需由哪个子公司开展?
关于ICSR数据质量控制,定期随机抽取病例比例多少合适?抽取比例和哪些因素相关?
关于委托管理,如果国外企业为安全性数据库持有人,国内企业把PV相关工作委托国外企业,仅负责国内监管部门递交可以吗?国内企业应如何委托及监管?
关于文献检索,若检索到文献的日期与从文献中识别到不良反应的日期不是同一天,第0天应记录哪一个日期?
关于药物警戒质量体系的建设,《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要求MAH制定药物警戒质量目标,建立“质量保证系统”,这个体系与《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的质量体系的关系,是两者并列还是可附属?
MAH制度到底是什么?
关于药物警戒委托,把药物警戒工作委托给专门的警戒第三方后,MAH是否要建立药物警戒体系?各种操作SOP、内审程序等?
临床试验期间,申办方在风险信号检测中发现的重要风险如何与监管机构沟通?邮箱还是申请人之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