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注
1824
浏览

原料药或中间产品可混合的批数是否有限制?

您还未登录!暂时最多只可查看 1 条回答

登录! 还没有账号?去注册

kk222333 一阶会员 用户来自于: 广东省深圳市
2023-09-28 23:28

规范并未限定混合的批次。原料药或中间产品的混合未限定混合的批次,但应以一次混合为一批,不可以多次混合为一批。

点评:原料药生产企业在采用混合的生产操作时,应考虑混合批次过多是否会带来产品质量的风险(如对产品杂质、溶剂残留、粒径变化等项目的影响),同时原料药混合批产品需要按照参与混合的最早批次产品的生产日期确定有效期。这样会缩短产品的市场效期。

企业应当综合产品质量风险以及是否便于生产管理,经过充分评估

后确定具体的执行方法。


【附录2 原料药 第三十一条】原料药或中间产品的混合:

(一)本条中的混合指将符合同一质量标准的原料药或中间产品合并,以得到均一产品的工艺过程。将来自同一批次的各部分产品(如同一结晶批号的中间产品分数次离心)在生产中进行合并,或将几个批次的中间产品合并在一起作进一步加工,可作为生产工艺的组成部分,不视为混合。

(二)不得将不合格批次与其他合格批次混合。

(三)拟混合的每批产品均应当按照规定的工艺生产、单独检验,并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

(四)混合操作可包括:

1.将数个小批次混合以增加批量;

2.将同一原料药的多批零头产品混合成为一个批次。

(五)混合过程应当加以控制并有完整记录,混合后的批次应当进行检验,确认其符合质量标准。

(六)混合的批记录应当能够追溯到参与混合的每个单独批次。

(七)物理性质至关重要的原料药(如用于□服固体制剂或混悬剂的原料药),其混合工艺应当进行验证,验证包括证明混合批次的质量均一性及对关键特性(如粒径分布、松密度和堆密度)的检测。

(八)混合可能对产品的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对最终混合的批次进行稳定性考察。

(九)混合批次的有效期应当根据参与混合的最早批次产品的生产日期确定。


关于作者

问题动态

发布时间
2023-09-28 23:27
更新时间
2023-09-28 23:28
关注人数
1 人关注

相关问题

购的用于注射剂产品充氮保护的氮气是否需要按原辅料一样每批进行全检?
若新增供应商还未列为合格供方,可以先使用采购样品并生产成中间品吗?待转为合格供方后,生产样品再销售吗?
医疗器械申报延续注册时,应如何撰写“产品概述”和“有关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主要评价内容”?
对于可降解/吸收的植入性医疗器械产品,能否提供研究机构公开发表的文献作为产品降解性能的研究资料?
细菌内毒素的限值如何影响产品设计与试验?
医疗器械产品通用名称中不得包含哪些内容?
二类无源产品货架有效期变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需进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吗?
注册申请人申请减免注册体系核查时,如何判定本产品和对比产品具有基本相同生产条件和生产工艺?
医用冷敷贴是否可按 II 类医疗器械注册,产品分类编码是什么?
某原料药原工艺为小试,无法进行大生产,现工艺变更,质量对比研究采用研究工作基础较好的上市品作为对照药进行对比研究,如仿制药一样,是否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