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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GB 9706.1-2020及配套并列标准、专用标准实施有关工作的通告》(2023年第14号)中“三、检验相关标准执行要求”中的“(二)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对同时出具的GB 9706.1-2020《医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及配套并列标准、专用标准的检验报告进行关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明确送检样品一致性及产品整改情况。不具有全项新标准检验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可实施分包检验,具备相关配套并列、专用标准承检能力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应当积极承接有关分包检验。检验机构出具符合《关于GB 9706.1-2020及配套并列标准、专用标准实施有关工作的通告》(2023年第14号)要求的产品检验报告,并对检验报告负责。”明确了检验报告中对标准关联的要求。
“分包”行为,一般情况下应该由检验机构进行。如申请人自行分别委托不同的机构进行安规和EMC检测,可能难以证明报告之间的关联性以及送检样品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