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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数据的拷贝和转移操作,需要制定数据备份恢复SOP,并进行验证证明数据的备份恢复不影响数据的完整性。数据备份的频率应符合实际生产情况,不应周期过长。
对于数据的拷贝操作,建议三专原则,即专人、专机、专盘,并由档案管理员单独备份异地管理,以避免不必要的安全风险并符合数据完整性要求。
软件升级前不仅需要对系统数据进行备份,还应对软件升级后版本的数据可恢复性进行验证,防止升级后的数据丢失。
理由:
数据转换格式或迁移时,应当确认数据的数值及含义没有改变。
以电子数据为主数据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为满足质量审计的目的,存储的电子数据应当能够打印成清晰易懂的文件。
(二)必须采用物理或者电子方法保证数据的安全,以防止故意或意外的损害。日常运行维护和系统发生变更(如计算机设备或其程序)时,应当检查所存储数据的可访问性及数据完整性。
(三)应当建立数据备份与恢复的操作规程,定期对数据备份,以保护存储的数据供将来调用。备份数据应当储存在另一个单独的、安全的地点,保存时间应当至少满足本规范中关于文件、记录保存时限的要求。
参考:
GAMP 5良好自动化生产实践指南
NMPA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附录-计算机化系统
欧盟GMP附录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