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问题已被锁定!
2
关注
5752
浏览

制剂原料工艺发生II类变更,相应的制剂产品是否一定要做验证?

您还未登录!暂时最多只可查看 1 条回答

登录! 还没有账号?去注册

加菲 二阶会员 用户来自于: 广东省深圳市
2019-07-18 09:54

所谓II类变更,也要看其影响面,不能简单判断,有详细信息,可以深入讨论,是否用稳定性考察替代,视变更而定。如批量放大,这个就不能用简单的稳定性考察判断。安全有效性的判断,建议参考ICH S和Q系列的指南。

关于作者

问题动态

发布时间
2019-07-18 09:53
更新时间
2019-07-18 09:54
关注人数
2 人关注

相关问题

重新研究缓释制剂,从处方工艺设计、辅料选择、制备工艺都发生较大改变,不是在原处方工艺基础上的完善。对于这一补充申请,是否还需说明处方工艺变更的合理性?
变更工艺中都要求与原产品稳定性研究进行比较,但由于历史原因,工艺从大生产开始就做了变更,现在作补充申请,不作原产品比较是否可行?
药物制剂中元素杂质的来源?
食品关于生产工艺文本、生产工艺流程图有哪些要求?
关于纯化水,作为原料药的洁净区外的生产工艺用水有必要进行定期消毒并检测菌落数吗?
在进行灭菌工艺验证时,一般会放置一个校验的探头在灭菌柜控制探头旁边,这两者之间的温度差异有什么要求?是否应按校样标准,只允许±0.5℃的偏差?
原料药再注册还是属于省级局事项吗?
在原料药生产中,最后成品包装时剩余的少量成品(如0.1〜0,5kg)该如何处理?
无菌工艺培养基模拟灌装产品污染处理的问题
变更处方及工艺按指导原则需考察变更前后的溶出行为。企业原标准中无溶出度检查项,仅检查崩解时限,比较性研究时是否需要建立溶出度检查方法并进行对比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