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CI01:2012 6.3.1要求:通常情况下,检验机构应自行执行合同任务,当检验机构分包检验工作的任何一部分时,应确保并能够证明该分包方 有能力承担相应的检验活动,适当时,应符合本准则或其他相关合格评定标准中有关要求的规定。
注1:分包的原因一般有:
未预料的或不正常的超工作量;
关键检验人员失去工作能力;
关键设施或设备关键部件暂不可使用;
客户合同中某部分的检验活动不属于检验机构的范围或超出了检验机构的能力或资源。
从上述对分包的要求可知:
(1)客户合同中某部分的检验活动超出了检验机构的能力或资源,不属于检验机构能力范围时,是允许分包的;
(2)客户合同中某部分的检验活动,没有百分比的限制。但检验机构应该按照分包的要求,从分包方的选择、分包过程控制、分包在检验报告中的描述等各个方面对分包进行适宜的管理,确保并能够证明分包方有能力承担相应的检验活动;
(3)从认可能力的描述来看,CNAS对于检验机构自身没有的能力需要分包的检验活动是不予认可的。对于检验机构预备检验能力但自己不实施,二十长期分包给其他检验机构的项目,因缺乏业绩,CNAS也是不予认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