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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MDR第120(3e)条第三小段的规定,制造商与已提交正式申请的MDR公告机构之间的协议,以及在可行的情况下,发布MDD/AIMDD证书的公告机构之间的协议,必须为MDR第120(3c)条(e)点中提及的书面协议所涵盖的器械的适当监督转移做出安排。
MDR第120条(3c)款(e)项提及的书面协议和移交监控的协议涉及不同的主题。但是,可以根据对相关方更方便的方式将它们合并到一个文件中,例如,当不涉及签发MDD/AIMDD证书的公告机构时。
转移监督的安排应遵循MDR第58(1)条中概述的相同原则,并应包括从离任的公告机构转移到继任的公告机构的相关文件。制造商、离任公告机构和继任公告机构之间的协议(“三方协议”)还应说明MDR公告机构暂停或撤销MDD/AIMDD公告机构签发的证书的可能性,如果有正当理由。
如果MDR公告机构之前未被MDD/AIMDD指定,也会转移监督活动。根据MDR第120(3e)条第三小段的规定,新的公告机构不对颁发证书的公告机构执行的符合性评定活动负责。
MDR公告机构对已通过指令认证且已与制造商签署MDR认证书面协议的器械的参与仅限于执行MDR第120(3e)条中提及的适当监督,并在MDCG 2022-4中进一步阐明。为了促进公告机构之间的一致性,NBCG-Med与NBO达成一致,可能会对制造商、MDR公告机构和发布指令证书的公告机构之间的三方协议的标准模板提供额外的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