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以精制工序投料日期确定生产日期。
点评:在原料药的生产过程中,当活性成分生成之时还会带有大量杂质,需要通过一步或多次精制才能达到原料药的基本质量指标(如晶型、纯度、残留等)要求,因而,原料药应以最后一步精制工序开始日期(投料日期)确定生产日期。
【附录2 原料药 第三十一条】原料药或中间产品的混合:
(一)本条中的混合指将符合同一质量标准的原料药或中间产品合并,以得到均一产品的工艺过程。将来自同一批次的各部分产品(如同一结晶批号的中间产品分数次离心)在生产中进行合并,或将几个批次的中间产品合并在一起作进一步加工,可作为生产工艺的组成部分,不视为混合。
(二)不得将不合格批次与其他合格批次混合。
(三)拟混合的每批产品均应当按照规定的工艺生产、单独检验,并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
(四)混合操作可包括:
1.将数个小批次混合以增加批量;
2.将同一原料药的多批零头产品混合成为一个批次。
(五)混合过程应当加以控制并有完整记录,混合后的批次应当进行检验,确认其符合质量标准。
(六)混合的批记录应当能够追溯到参与混合的每个单独批次。
(七)物理性质至关重要的原料药(如用于□服固体制剂或混悬剂的原料药),其混合工艺应当进行验证,验证包括证明混合批次的质量均一性及对关键特性(如粒径分布、松密度和堆密度)的检测。
(八)混合可能对产品的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对最终混合的批次进行稳定性考察。
(九)混合批次的有效期应当根据参与混合的最早批次产品的生产日期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