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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生产地址A进行新产品的试生产、送检、提交注册申请,计划在生产地址A+生产地址B(样品生产区、检验区、库房布局有变化)进行注册质量体系现场核查,需要在样品生产时保留哪些证据?需要在生产地址变化后再进行试生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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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要求:注册检验和临床试验产品生产应当保留用于注册检验产品和临床试验产品研发、生产的厂房设施与设备以及相关使用记录。如遇不可抗力无法保留的,应当留存可以证明产品研发、生产及验证等产品实现过程活动真实、完整和可追溯的证据资料。证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影像视频、照片以及相关原始记录等。申请人注册检测样品、临床试验样品、注册申报地址,与实际核查地址应保持一致。
这家伙很懒,还没有设置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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