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材的前处理和提取可以用饮用水。口服中药的制剂生产用水应为纯化水。执行《中国药典》的规定。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中药材洗涤、浸湿、提取用水的水质质量标准不得低于饮用水标准,无菌制剂的提取用水应当采用纯化水。《中国药典》同时说明,饮用水可作为药材净制时的漂洗、制药用具的粗洗用水,除另有规定外,也可作为药材的提取溶剂。纯化水可作为配制普通药物制剂用的溶剂或试验用水;口服、外用制剂配制用溶剂或稀释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九十六条指出“制药用水应适合其用途,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质量标准及相关要求”。
参考资料: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中药制剂附录 第三十一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第九十六条
《中国药典》
GMP实施指南-口服固体制剂
GMP实施指南-水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