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问题已被锁定!
2
关注
2918
浏览

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纳入中国数据,作为在国外上市时的临床资料,那么在中国上市时,不再论述人种差异,直接提交这份试验资料是否可行

您还未登录!暂时最多只可查看 1 条回答

登录! 还没有账号?去注册

多多猪 二阶会员 用户来自于: 广东省广州市
2020-04-27 21:21

可以提交境外多中心临床试验资料作为产品的临床评价资料。应按照《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论证该临床试验资料可证明产品在我国使用的安全有效性的原因。认可境外临床数据应符合伦理原则、依法原则、科学原则,应考虑技术审评要求的差异、受试人群差异和临床试验条件差异。人种差异只是其中的一方面。 

关于作者

问题动态

发布时间
2020-04-27 21:21
更新时间
2020-04-27 21:21
关注人数
2 人关注

相关问题

关节类产品在以系统或以组件进行注册申报时,特别是以组件形式进行注册申报时,产品的研究资料评价需包含的产品范围?
企业落实《关于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在中国境内企业生产有关事项的公告》要求需要注意什么?
有源医疗器械的使用期限研究资料应包含哪些内容?
《医疗器械附条件批准上市指导原则》有关附条件的要求有哪些?
对于单药已获批临床试验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新分子实体联合用药的,应如何申报?是否可免于提交此前已提交的申报资料?
对于能量治疗类设备,应如何提交量效关系和能量安全的研究资料?
有源类产品综述资料中包装说明应如何描述?
现场审核提供文审资料内容都有哪些,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生产管理规范自查报告,还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吗?
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资料中稳定性研究的要求
拟申报产品为《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中的产品,注册资料中非临床资料的其他资料处需提交与已上市产品的对比说明,请问是否可以与结构组成材料成分相同、分类编码不同、预期用途不同的产品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