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进一步明确原辅包关联审评条款,原辅包登记是可选路径,并非必经路径。
第四十一条规定,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关联审评审批制度要求,在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登记平台登记产品信息和研究资料。药品审评中心向社会公示登记号、产品名称、企业名称、生产地址等基本信息,供药品制剂注册申请人选择。同时,第四十二条规定,药品制剂申请人提出药品注册申请,可以直接选用已登记的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选用未登记的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相关研究资料应当随药品制剂注册申请一并申报。
关于原料药能否委托生产也是业内关注的焦点,实际上,《药品生产监管办法》中规定是,经批准或者通过关联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应当自行生产,不得再行委托他人生产。不能片面理解原料药不得委托生产,需要注意前提条件。由于注册办法中允许原料药前置登记,或者与制剂一同申报。对于创新药的上市许可持有人来说,与制剂一同申报是首选路径,应当按照第四十二条提交申报资料。但批准后原料药不能再行委托生产。如果批准上市后,原料药的实际生产企业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原料药登记程序办理登记,可能涉及到制剂的关联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