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注
941
浏览

列入《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的产品是否必须在境内开展临床试验?

您还未登录!暂时最多只可查看 1 条回答

登录! 还没有账号?去注册

sk6578 一阶会员 用户来自于: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2024-01-30 16:26

列入《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的医疗器械,可以根据《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中的要求提交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在遵循伦理原则、依法原则和科学原则的基础上,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如符合我国注册相关技术要求,数据科学、完整、充分,可不再境内开展临床试验。

关于作者

问题动态

发布时间
2024-01-30 16:25
更新时间
2024-01-30 16:26
关注人数
1 人关注

相关问题

BE试验用样品生产时,企业是否必须已取得该生产线的GMP证书?药品生产许可证是否必须已包含相应品种?
列入成品检验规程中的部分常规控制项是否可以放在过程控制代替成品控制?
对于可降解/吸收的植入性医疗器械产品,能否提供研究机构公开发表的文献作为产品降解性能的研究资料?
NOM认证产品范围?
创新单抗产品的临床前安全性评价时,已上市产品均最终采用食蟹猴作为其正式长毒实验的动物种属。可否只选择食蟹猴一个相关种属进行临床前安全性评价?
配合计算机使用的有源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中需对计算机配置进行描述,由于计算机配置变化频繁导致许可变更注册频繁,如何处理
若拟申报分类界定的产品在国外有同类产品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是否可以直接参照其管理类别?
什么是产品特性?
使用贴、膜类载体材料的化妆品产品的感官指标应如何描述?
获得全球贸易项目代码(GTIN)是否就符合UDI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