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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按照GB11417.3中4.4.3.1萃取试验中的要求制定萃取限值并提供依据,并推荐参考审评中心网站2016年公布的《关于接触镜类产品审评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全国医用光学和仪器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发布的光秘函字【2017】3号文件《关于GB11417《眼科光学接触镜》系列国家标准中“新材料”表述及其适用试验的解释》的相关要求。建议提交申报产品的萃取研究报告;如欲提交同类或类似产品萃取研究报告作为依据的,建议二者配方相近,例如仅染料含量存在差异的情形等;不建议对比产品的配方与申报产品存在较大差距。同时建议论证选用产品的代表性与申报产品的异同点等,可从原材料配方、产品的干重、产品的配戴周期等方面进行论述,分析其差异是否影响萃取研究的结果。最后还应注意合理制定萃取率的上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