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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稳定性研究试验频率,又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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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菲 二阶会员 用户来自于: 上海市
2021-10-25 23:46

对于长期试验,试验的频率应足以确定原料药或制剂的稳定性状况。对建议复验期或货架期至少为12个月的原料药或制剂,在长期放置条件下的试验频率一般为:第一年每3个月一次,第二年每6个月一次,以后每年一次,直到建议的复验期或货架期期满。

在加速试验放置条件下为期六个月的研究中,至少进行包括初次和末次的3个时间点(如0、3、6月)的试验。根据研究开发的经验,预计加速试验结果可能会接近显著变化限度,则应在最后一个时间点增加样本数或在研究设计中增加第4个时间点。当加速试验结果产生了显著变化,则应进行中间放置条件试验。建议进行为期12个月的研究,其中至少包括初次和末次的四个时间点(如0、6、9、12个月)的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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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10-25 23:45
更新时间
2021-10-25 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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