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注
1879
浏览

普通化妆品备案时,不同包装类型、各部分配方不同、且只有一个产品名称的样品,应该如何检验?

您还未登录!暂时最多只可查看 1 条回答

登录! 还没有账号?去注册

轻甜甜 二阶会员 用户来自于: 广东省惠州市
2022-07-31 22:47

根据《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附1《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项目要求》应按以下规定进行检验:

  (一)微生物项目,若一个样品包装内各部分为独立包装,应当分别检验;若一个样品包装内各部分为非独立包装,应混合取样检验。若产品为不同类别的彩妆组合,应分别检验。

  (二)理化项目应当按各部分分别检验;若无法分别取样,且不涉及配方原料含量相关检验项目的,可以按说明书中使用方法检验;若涉及配方原料含量相关检验项目的,可由企业提供包装前的半成品进行检验,取样方式应当在检验报告中予以说明。

  (三)毒理学试验、人体安全性与功效评价检验可按照说明书中使用方法进行检验;当存在各部分单独使用的可能性时,应当分别检验。

关于作者

问题动态

发布时间
2022-07-31 22:42
更新时间
2022-07-31 22:42
关注人数
1 人关注

推荐内容

此前在自贸试验区已完成备案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后续如何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微生物和理化指标的质量控制措施中采用的检验方法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不一致的,应如何填写?
宣称仅具物理遮盖作用的美白化妆品,产品配方中还添加了具有非物理遮盖作用的美白功效成分,是否可以按照“祛斑类(仅具物理遮盖作用)”产品类别申报注册?
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是否要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一样取得生产许可证?
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将洗面奶、护肤乳液、烫发剂等相关类别产品的pH值指标设定为较为宽泛的范围,企业在设定具体产品的pH值控制范围时是否可直接引用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相应的pH值指标?
同时存在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管理体系
产品名称为“全脸眼霜”,标注使用方法为“既可涂抹于眼部也可涂抹于面部其他部位”;产品名称为“面霜”,使用方法中作用部位包括眼部、唇部、面部等。这类产品如何监管?
分类编码中使用人群“婴幼儿”和“儿童”有什么区别?
化妆品标签未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进行标注有哪些?
检验报告中的产品名称、送检人与产品注册备案信息不一致的情况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