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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优化核查指导原则(试行)》中“开展用于注册的检验用产品和临床试验产品的真实性核查”涉及哪些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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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er234 一阶会员 用户来自于: 广东省深圳市
2023-09-01 23:53

(一)注册检验产品,包括检验产品批号(编号/序列号等)及规格型号、检验时间、检验数量、检验依据、检验结论、关键原料和/或部件等信息、校准物质和/或质控物质、检验产品照片(含独立软件发布版本信息的照片)、标签等信息,应当与生产记录相符并可追溯。

(二)临床试验产品,包括临床试验产品批号(编号/序列号等)及规格型号,应当与生产记录相符并可追溯。

(三)生产的产品批次及生产批号或者产品编号、规格型号/包装规格、每批数量、注册检验产品和临床试验产品批号及数量、留样产品批号及数量、现存产品生产批号或者产品编号及数量、主要原材料批号及数量等应当可追溯。

(四)应当保留用于产品生产的原材料采购记录,至少包括:原材料品名、型号规格、批号、材质(牌号)、供应商(生产商)、质量标准及进货验收、采购凭证、出入库记录及台账等。采购记录的相关信息应当与生产记录、注册检验报告相应内容相一致。

(五)生产记录、过程检验原始记录、成品检验原始记录等应当符合设计输出文件要求。

(六)如需留样,应当留存留样产品,并保留产品台账、留样观察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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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9-01 23:52
更新时间
2023-09-01 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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