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GMP:批记录应当由质量部门负责管理,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
中国GLP:
(一)用于注册申报材料的研究,其档案保存期应当在药物上市后至少五年;
(二)未用于注册申报材料的研究(如终止的研究),其档案保存期为总结报告批准日后至少五年;
(三)其他不属于研究档案范畴的资料应当在其生成后保存至少十年。
中国GSP:记录及相关凭证应当至少保存5年。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记录及凭证按相关规定保存。
中国GCP:研究者应保存临床试验资料至临床试验终止后五年,申办者应保存临床试验资料至试验药物被批准上市后五年。
参考中国GMP、GLP、GSP、GCP法规要求中的保存期限。
参考:
GMP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GLP:《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GCP:《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