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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CFDA公布的289基药目录中可豁免或者简化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BE)品种名单(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可以“采用药学一致性评价方法,BE豁免”情形:1、已经明确用药学一致性评价的方法,那是否还需要按照《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豁免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交高溶解性数据和高渗透性数据?2、如果需要提交高渗透性研究资料,那么,人体药代动力学研究是否必须提交 ?使用原研说明书中的药代研究数据是否可以?3、是否必须提供辅料对吸收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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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于按照BCS 1类申请豁免的品种,需要按照《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豁免指导原则》,提交溶解性和渗透性资料;
2. 人体药代动力学研究是证明高渗透性最直观有效的方法,原研说明书的人体药代数据可作为药物渗透性的依据之一,当人体药代动力学数据不充分时 ,体外渗透性试验如Caco-2试验数据也可作为支持性证据。必要时,还应提供额外的文献资料进行佐证。
3. 按照BCS1类申请豁免的品种,当辅料种类和用量与参比制剂不一致时,需提供数据证明辅料对吸收产生的影响。
这家伙很懒,还没有设置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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