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注
1089
浏览

关于筛选后不同目数的但同一批次的原料药是否需要分目数规格分别进行取样和检验?

您还未登录!暂时最多只可查看 1 条回答

登录! 还没有账号?去注册

kk222333 一阶会员 用户来自于: 广东省深圳市
2023-09-28 23:26

如企业同一原料药有不同目数的要求,应分别设立亚批号,并按照不同的亚批次进行取样、检验、放行。

点评:对于多数固体制剂药品生产,所用不同目数的原料药,可能会带来药品吸收与分布的差异,因而粒度分布也是原料药的关键质量指标之一。为确保药品质量的稳定性、均一性,应对不同目数的同一批次原料药分别编制亚批号,按照亚批号进行取样、检验、放行,以保证其可追溯性。亚批号的检验项目可以根据亚批号的具体加工过程对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来确定,即通过评佑,预先规定只对亚批号加工过程可能带来影响的质量指标进行检验,其他项目引用整批号的检验结果。


【附录2 原料药第二十九条】生产的中间控制和取样:

(一) 应当综合考虑所生产原料药的特性、反应类型、工艺步骤对产品质量影响的大小等因素来确定控制标准、检验类型和范围。前期生产的中间控制严格程度可较低,越接近最终工序(如分离和纯化),中间控制越严格。

(二)有资质的生产部门人员可进行中间控制,并可在质量管理部门事先批准的范围内对生产操作进行必要的调整。在调整过程中发生的中间控制检验结果超标 通常不需要进行调查。

(三)应当制定操作规程,详细规定中间产品和原料药的取样方法。

(四)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取样,取样后样品密封完好,防止所取的中间产品和原料药样品被污染。


关于作者

问题动态

发布时间
2023-09-28 23:25
更新时间
2023-09-28 23:26
关注人数
1 人关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