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问题已被锁定!
2
关注
2599
浏览

此前在自贸试验区已完成备案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后续如何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您还未登录!暂时最多只可查看 1 条回答

登录! 还没有账号?去注册

轻甜甜 二阶会员 用户来自于: 广东省深圳市
2020-05-21 14:37

2018年11月10日前,在天津、辽宁、上海、浙江、福建、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自贸试验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的省份,已经按照试点备案管理要求完成备案的进口产品,其产品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进口省份管理等,与《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 第88号)提出的备案管理要求一致。 

关于作者

问题动态

发布时间
2020-05-21 14:37
更新时间
2020-05-21 14:37
关注人数
2 人关注

相关问题

推荐内容

产品名称为“全脸眼霜”,标注使用方法为“既可涂抹于眼部也可涂抹于面部其他部位”;产品名称为“面霜”,使用方法中作用部位包括眼部、唇部、面部等。这类产品如何监管?
化妆品中特殊化妆品如何区分
化妆品的安全隐患来自哪几方面?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如何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
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将洗面奶、护肤乳液、烫发剂等相关类别产品的pH值指标设定为较为宽泛的范围,企业在设定具体产品的pH值控制范围时是否可直接引用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相应的pH值指标?
化妆品常见致敏原香精,产品标签如何标注?
产品未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填报产品配方信息有哪些?
哪些产品不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
检验报告中的产品名称、送检人与产品注册备案信息不一致的情况如何处理?
关于化妆品原料安全相关信息报送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