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问题已被锁定!
2
关注
2830
浏览

此前在自贸试验区已完成备案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后续如何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您还未登录!暂时最多只可查看 1 条回答

登录! 还没有账号?去注册

轻甜甜 二阶会员 用户来自于: 广东省深圳市
2020-05-21 14:37

2018年11月10日前,在天津、辽宁、上海、浙江、福建、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自贸试验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的省份,已经按照试点备案管理要求完成备案的进口产品,其产品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进口省份管理等,与《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 第88号)提出的备案管理要求一致。 

关于作者

问题动态

发布时间
2020-05-21 14:37
更新时间
2020-05-21 14:37
关注人数
2 人关注

推荐内容

宣称仅具物理遮盖作用的美白化妆品,产品配方中还添加了具有非物理遮盖作用的美白功效成分,是否可以按照“祛斑类(仅具物理遮盖作用)”产品类别申报注册?
产品名称为“全脸眼霜”,标注使用方法为“既可涂抹于眼部也可涂抹于面部其他部位”;产品名称为“面霜”,使用方法中作用部位包括眼部、唇部、面部等。这类产品如何监管?
化妆品备案申请表中分类编码如何填写?
检验报告中的产品名称、送检人与产品注册备案信息不一致的情况如何处理?
全面实施备案管理之前申报行政许可未获批准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后续可否进行备案?
化妆品常见致敏原香精,产品标签如何标注?
分类编码中使用人群“婴幼儿”和“儿童”有什么区别?
药品、医疗器械 “两品一械”涉及刑事犯罪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化妆品中哪些是使用准用防腐剂或准用着色剂以外的防腐剂或着色剂?
化妆品中特殊化妆品如何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