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药物临床试验审评审批程序的公告》(2018年第50号)要求,申请人在提出新药首次药物临床试验申请之前,应向药审中心提出沟通交流会议申请。对于境外生产药品,在监管体系完善的国家和地区已经获准实施临床试验的,申请人可自行评估相关风险后提出药物临床试验申请;已获准开展临床试验的药物,申请增加新适应症的,申请人可不经沟通交流直接提出临床试验申请。若已提交临床试验申请尚未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可自行评估相关风险后提出临床试验申请;申请人提出生物类似药临床试验申请前,建议申请Pre-IND沟通交流会议;联合用药各单药药物临床试验申请沟通交流要求参照上述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