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关注
2581
浏览

通过临床试验路径开展临床评价时,指导原则中要求除提供境外临床试验数据,仍需在中国境内开展临床试验,申请人是否需开展临床试验?

您还未登录!暂时最多只可查看 1 条回答

登录! 还没有账号?去注册

加菲 二阶会员 用户来自于: 上海市
2021-08-03 11:53

《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第五条中已明确“若特定医疗器械的技术审评指导原则中含有对其临床试验的相关要求,该器械境外临床试验应考虑有关要求,存在不一致时,应提供充分、合理的理由和依据”。因此,若申请人已经按照《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提交了符合伦理、依法、科学原则的临床试验数据,且充分考虑了技术审评要求的差异、受试人群的差异、临床试验条件差异,可不在中国境内额外开展临床试验。


关于作者

问题动态

发布时间
2021-08-03 11:53
更新时间
2021-08-03 11:53
关注人数
2 人关注

推荐内容

什么是医疗器械可用性?
软性接触镜产品如何延长产品的货架有效期?
若产品在欧洲上市使用,可否提供在FDA认证上市前的临床试验报告?
一个产品是否允许有两个原材料供应商?
医疗器械唯一标识UDI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IVDR证明临床性能的来源有哪些?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若自己的产品比豁免目录中多个附件,可以免临床吗?
临床检验器械临床试验设计中计算样本量时,是否可以参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
公司不具备检验能力的主要原料,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