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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局部皮肤应用的制剂中,把制剂涂抹在皮肤上时,药物从制剂释放到角层的、从角质层消失(角层中扩散在内)过程的连续运动说明,角质层中的药物浓度分别由各个过程的相对速度决定。一般来说,药物从角质层消失的速度很慢,是一个匀速过程,其结果是,药物在角质层中的转移速度和药物在制剂中的转移速度不是决定角质层中药物浓度的影响因素。
一方面,在体外条件下测定制剂的释放速度的实验中,测量累积药物浓度的结果显示,其速度是由韧剂中药物移动过程中最慢过程的因子决定的。但是,在临床中,药品被涂抹到皮肤表面时,多数情况下,药物在角质层中的转移和扩散较慢,也有很多数据证明,在体外条件下测定的制剂的释放速度与应用于人皮肤时的角质层中浓度不相对应。本准则中,制剂的体外透皮测定,并不是为了判断局部皮肤制剂的在临床上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另一方面,体外透皮实验中,使用动物皮肤测定透过速率时,基质中的添加剂会对皮肤产生生理上的影响,其结果是当药物透过皮肤的透过速率也会改变。已经认识到,药物在接收池中透过率可用于评估临床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但是,必须测量药物从皮肤转移到接收池中的透过速率,因为难溶于水的药物的渗透速率与临床疗效和安全性可能会有差异。因此,当用于人体时,体外透皮不能作为评估临床疗效和安全性的测试方法。
即使对于处方有部分修改的制剂,原则上,变更后的处方需通过人类生物等效性研究中的临床结果证明其安全性与变更前处方相同。然而处方略有变化,根据迄今为止累积的药物知识,可以不通过人体生物等效性测试来确认等效性,所以,本指南中,像这样,显示了可能不需要在人体进行生物等效性测试的处方变更范围,同时,与变更前的剖剂对比,变更后的制剂的相关特性变化不大,可以不进行生物等效性测试确认等效性。基于这个目的,相似的体外释放或体外透皮并不能认为具有生物等效性。
在用于人体皮肤制剂的添加剂中,有些会对人体皮肤的生理状态产生影响,结果,有的具有影响药物透过速度的功能。但是,在B级,处方成分没有变化的情况下,仅是根据处方量有限增减的处方变更,即使变更前的制剂中加入了具有影响皮肤生理状态功能的添加剂,如果能够评价释放行为的相似性,则认为临床上等效的。除非制剂特性有变化,导致临未安全性有变化,否则不需要通过人体试验来确认生物等效性。另一方面,在C级,处方的变更范围优先,但是,在处方中去除了某种添加剂或增加了某种添加剂的情况,即使添加剂会女变人体皮肤的生理状态,通过体外释放的相似性,证明该变化不影响药物在
基质中的转移,通过体外透皮的相似性,证明该变化不会影响药物的透过速率,可以认为临床等效,直到制剂的质量特性发生变化,才需要进行等效性的考察。
另外,对于新申请的仿制药品,由于处方与首发医药品有很大不同,仅通过释放举动或透过举动的同一性难以保证生物学上的同一性,因此不能适用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