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共同体程序汇编(Compilation of Community Procedures)中一个批次召回的定义是“从分销链和用户中撤回一个批次的行动。批次召回可以是部分的,因为该批次只从选定的分销商或用户那里撤回。”这个定义包含了从生产商之后的所有点到终端用户和患者的完整的分销链。此外,MAH或其子公司可能是供应链的参与者,在某些情况下充当分销商。在这种情况下,MAH或其子公司应该被认为是分销链的一部分。
当符合以下情况之一时,认为一个批次的药品已经“投放市场”:
一个批次已经被质量受权人(QP)批准,并且可以在预批发商/初级批发商等的库存管理系统上获得销售信息。
一个批次已经被QP批准,当产品被转为待销售产品时,转移到不在生产商控制范围内的场所。这适用于预批发商/初级批发商网络。
在生产商或初级供应商直接供应给顾客的供应链模式下(如,药房),批次被投放到市场的时间从第一个顾客供应该批次产品的时间开始。
产品投放到市场后所有拟采取的召回活动都应通知当地主管当局。在MAH可以证明不发布召回通知批次可以被调解的情况下,当地主管当局可以同意在供应链中发布公开召回通知是不必要的。
人们承认,某些短有效期产品(例如放射性药品、先进治疗药品等)在获得批准前可在检验状态下装运。在此检验期间的批次索回可在药品质量体系内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