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商是生产许可持有人,因此指令2001/83(2)第46f/50f条规定的义务适用于他们。对于进口商来说,由使用该活性物质作为起始原料的第三国制造商进行的第二方审核的可能性可能是一个进一步的选择。
进口商已经有义务确保第三国制造商遵守与欧共体相同的GMP标准,并应根据GMP指南第7章建立合同。因此,他们应该完全满意第三国制造商已经充分证明其用于运往欧共体的产品的原料药是按照GMP生产的。
进口商当然可以选择对原料药供应商自己或通过第三方验证GMP标准。无论选择哪个选项,上面的问题和答案都是相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