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出厂的医疗器械应当经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明文件。”法律法规只要求出厂的医疗器械应当经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明。
由于医疗器械检验项目多,对检验设备要求高,在目前的发展状况下,对出厂的每一批医疗器械进行全检并不现实。因此,在医疗器械注册或备案时,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上都会明确企业在医疗器械出厂前应当检验的项目。如大部分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规定医疗器械出厂前只需做部分检验,而规定出厂必须全项目检验的医疗器械非常少。
虽然产品技术要求里规定出厂检验只需做部分项目,但这并不意味着生产企业不用对其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全项目检验,企业按规定必须在一定周期内对其所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全项目检验。
生产企业对其产品的检验可分为出厂检验和全项目检验两种。其中,出厂检验是生产企业按产品技术要求规定的,对医疗器械出厂必检项目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全项目检验则是生产企业对产品技术要求或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所有检测项目进行检验,一般每年只需做几次全项目检验,其目的主要是生产企业用来验证产品质量水平或生产过程;尤其是出现不合格报告或产品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时,必须开展全项目检验,以验证该产品的生产和质量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