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针对用于罕见病治疗的医疗器械,其临床前经过充分的研究或有其他证据能够确定患者使用该器械受益显著大于风险的,企业在与技术审评部门进行沟通的前提下,根据技术审评部门的意见,可免于进行临床试验。
(二)针对已有同类产品上市的医疗器械(不含体外诊断试剂),可采用同品种比对的方式对其临床应用的安全有效进行评价;针对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可采用同品种比对方式对其临床样本检测性能进行确认。上述评价过程所选择的同品种产品的安全有效性已得到充分验证。
(三)针对境外已上市的用于罕见病防治的医疗器械,其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如满足《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可在注册时作为临床试验资料申报,如技术审评过程中审评部门认为产品上市前无需再补充境内临床试验的,可免于临床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