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 5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有国家标准品、参考品的产品应当使用国家标准品、参考品进行注册检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14 年第44 号)附件4《体外诊断试剂延续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要求:“如有国家标准品、参考品发布或者更新的,应提供产品能够符合国家标准品参考品要求的产品检验报告。”
基于以上要求,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注册和延续注册时,如有适用的国家标准品、参考品发布或者更新的(以国家标准品参考品公开的说明书为依据,判断其对产品的适用性 ),则该产品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品、参考品要求。其中,产品注册时如检验收样日期前国家标准品、参考品已发布或更新,应使用发布或更新的国家标准品、参考品进行检验并符合其要求:延续注册时,如延续注册申请受理日期前国家标准品、参考品已发布或更新,应使用发布或更新的国家标准品、参考品进行检验并符合其要求。如产品已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亦可通过许可事项变更申请形式,修订产品技术要求中对国家标准品、参考品的符合性要求,提交产品符合最新发布或更新的国家标准品、参考品的检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