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注
1119
浏览

体外诊断试剂组合产品中每个单独的检测项目都是《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那么组合产品是否也可视为《目录》中产品?

您还未登录!暂时最多只可查看 1 条回答

登录! 还没有账号?去注册

qwe123123 二阶会员 用户来自于: 广东省深圳市
2023-09-17 15:44

如果行政相对人能够证明几种单独检测项目的组合不存在相互影响,且预期用途未超出豁免目录范围,则可认为是这几种豁免产品的简单组合,仍按《目录》中产品临床评价要求对每个检测项目分别进行评价。值得注意的是,行政相对人应确认这些检测项目有明确的联合检测意义,并评价各项目组合可能带来的额外风险。同时,如果联合检测产生了新的临床意义,那么该组合产品不应被认为是符合《目录》的产品。


关于作者

问题动态

发布时间
2023-09-17 15:44
更新时间
2023-09-17 15:44
关注人数
1 人关注

推荐内容

如何确定及其评价线性范围?
eRPS系统注册申报申请表中IVD产品分类编码应如何选择?
如何确定多项联检试剂是否可以作为同一注册单元?
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需要明确适用机型品牌型号么?
法规对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的要求
引起ELISA测定错误结果的原因有哪些
体外诊断试剂的配套质控品有何要求?
试剂参考范围设计不同的年龄分布时,应怎样进行临床试验样本选择?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订的总体思路和原则是什么?
体外诊断设备环境试验如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