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问题已被锁定!
2
关注
3674
浏览

关于调整进口药品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国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中申请人应在什么时候提交该品种核定药品通用名的申请?

您还未登录!暂时最多只可查看 1 条回答

登录! 还没有账号?去注册

加菲 二阶会员 用户来自于: 广东省深圳市
2019-11-30 15:25

对属于35号令规定的过渡期情形的注册申请,申请人可在审评过程中以公文方式向我中心提出申请,我中心将按程序转由国家药典委核定通用名。 

关于作者

问题动态

发布时间
2019-11-30 15:25
更新时间
2019-11-30 15:25
关注人数
2 人关注

相关问题

采用同品种或临床试验路径进行临床评价的产品,审评中如已列入发布的豁免目录,申请人补充资料时是否可变更临床评价路径?
美国药品注册制度有哪些制度
注射剂(肌注)可以申请豁免BE吗,有什么要求吗?
获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药物增加与其他药物联合用药的,若该药物已经在境内批准上市,是否需同时提出药物临床试验申请?
如何变更待审评注册申请的联系人、公司名称?
关于原料药工艺变更后杂质研究检测方法缺乏针对性具体指的是什么?
关于灭菌批和生产批的关系问题?
BE试验用样品生产时,企业是否必须已取得该生产线的GMP证书?药品生产许可证是否必须已包含相应品种?
药品生产中文件长期保存,长期指多长时间,可以保存电子的吗,比如说扫描后保存?
目前在生产地址A进行新产品的试生产、送检、提交注册申请,计划在生产地址A+生产地址B,进行注册质量体系现场核查,需要在样品生产时保留哪些证据?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