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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治疗类产品,选择阳性对照时,优先采用疗效和安全性已得到临床公认的已上市同类产品,如因合理理由不能采用已上市同类产品,可选用尽可能相似的已上市产品作为阳性对照,其次可考虑标准治疗方法。
标准治疗方法包括多种情形,其中包括药物治疗等。在试验器械尚无相同或相似的已上市产品或相应的标准治疗方法时,若试验器械的疗效存在安慰效应,试验设计需考虑安慰对照,此时,尚需综合考虑伦理学因素。若已上市产品的疗效尚未得到临床公认,试验设计可根据具体情形,考虑标准治疗方法对照或安慰对照,行政相对人需充分论证对照的选取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