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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明确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删除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的育发、脱毛、健美、美乳、除臭等五大类特殊用途化妆品。这五类化妆品,有的可能按照药品管理,有的可能列为普通化妆品管理,需要结合产品的属性特征进行确定。对于主要通过参与人体生理活动发挥功效、产品安全风险相对较高的产品,纳入药品管理;将作用缓和、风险相对较低的产品,调整至普通化妆品管理。考虑到市场现状,《条例》对这五类化妆品设置了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可以继续生产、进口、销售,过渡期满后不得生产、进口、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