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问题已被锁定!
2
关注
5526
浏览

病人监护仪产品,增加新的功能参数,变更注册时是否需要进行临床试验?

您还未登录!暂时最多只可查看 1 条回答

登录! 还没有账号?去注册

冒牌货 二阶会员 用户来自于: 广东省深圳市
2018-11-01 12:54
1.如果新增的功能参数与“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目录”产品具有等同性,则可按照临床评价相关要求予以评价。   2.如果新增的功能参数的病人监护仪具有同品种医疗器械,可采取临床评价的方式予以评价。若新增功能参数的境外数据符合“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可提供相关临床资料。   3.如果新增功能参数的病人监护仪无法通过上述方式进行临床评价,应考虑进行临床试验,以确认产品使用范围。

关于作者

问题动态

发布时间
2018-11-01 12:53
更新时间
2018-11-01 12:54
关注人数
2 人关注

推荐内容

GB 11417《眼科光学 接触镜》强制性标准中货架有效期是否需在产品技术要求中制定指标并检测?
《医疗器械附条件批准上市指导原则》有关附条件的要求有哪些?
《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对试验用药品的标签有何规定?
医疗器械产品通用名称应具有什么样的组成结构?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中的软件分类与验证方法?
如何进行医疗器械分类界定?
医疗器械设计开发策划的流程是什么
HA(透明质酸钠)临床试验单元划分原则是什么?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数据来源有哪些?